出生即有美國國籍的人,可以通過申請美國護照或取得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來證明其美國公民的身份。美國公民可以為一個在美國土地上出生的孩子或一個在海外為美國公民父母所生的孩子。
- 1.
- 2.
- a.
- b.
- c.
- 3.
- 4.
- 5.
- a.
目錄
出生即有美國國籍分為2種主要的情況:
- 出生在美國境內(父母不需要有美國國籍)
- 出生在海外(美國境外),但是父母親之中至少有一位是美國公民
美國公民身份申請中合格的人士(出生即為美國公民)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301.1(a).
具有美國公民身份的孩子可以是:(1) 在美國土地上出生的孩子、(2) 由2個美國公民父母所生的孩子,或 (3) 父母其中一方為美國公民的孩子。證明美國公民身份的申請所需要的條件要求和文件,會因申請人的情況而有所不同。
在美國土地上(美國境內)出生的人會自動取得美國國籍(成為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孩子,不需要父母是美國公民就可以取得其美國國籍的,因為美國是屬地主義(jus soli)的國家(即在美國境內的任何地方出生的人都有直接獲得美國國籍或美國公民身份的權利)。換而言之,孩子取得美國國籍的根據,僅是因為他們出生在美國土地上(美國境內)。
*在美國出生的外交官子女是不能夠使用這個方式取得美國國籍(成為美國公民)的。
美國公民父母所生的孩子也會有美國國籍,因為美國是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的國家,也就是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可以通過他們的血統而將自己的美國公民身份傳遞給他們的孩子。美國公民父母可以是出生即為美國公民的人或是歸化成美國公民的人。孩子的父母中,只需要一位為美國公民,孩子即可取得美國公民的身份。
從美國公民父母取得的美國國籍(孩子公民身份法案2000)
通過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母而取得美國國籍的孩子(適用於2001年2月27日後未滿18歲的孩子),必須:
- (1)
- 父母有一方是美國公民(可以是出生即為美國公民或是歸化成美國公民的人)
- (1)
- 父母有一方是美國公民(可以是出生即為美國公民或是歸化成美國公民的人)
- (2)
- 若該美國公民家長是歸化成美國公民的人的話,則孩子在歸化時必須是未滿18歲的
- (3)
- 孩子以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居住在美國(居住在海外的孩子或是美國政府或美軍海外員工的孩子不需要滿足這個條件)
- (4)
- 美國公民家長有孩子的合法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
若孩子的父母在法律上已分居或離婚,則擁有合法監護權的家長會是那個被法院判決有主要照顧、控制、和撫養權的美國公民(或會依據其居住地的法律而定)。共同監護權也可以顯示對孩子的合法監護權。
孩子本身應須:
- 與已婚的親生父母住在一起
- 與尚存的親生父親或母親住在一起(另一名家長已過世)
- 與親生的父親或母親住在一起,且雖然該孩子出生時父母為未婚狀態,但是之後孩子在法律上的身份有被合法化(legitimated)
- 領養的孩子(或孤兒)在年滿16歲前(或18歲若為第一個被領養孩子的親生兄弟姐妹)就被美國公民家長所領養
*繼子女不能通過美國公民的繼父母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
領養的孩子
被領養的孩子可以通過美國公民的養父母取得美國公民的身份,若是 (1) 完成領養的時間點在這個孩子16歲之前、(2) 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可以發生在收養前或收養後)、(3) 被領養的孩子已經和該養父母共同居住2年的時間(可以發生在收養前或收養後)。
法定監護權必須是通過正式的法院程序所取得的。若是用來滿足2年的共同居住條件要求的時間裡,被領養的孩子還繼續跟親生父母一起居住在同一個房子中的話,養父母則必須證明他們對該領養的孩子確實具有父母的行使權和責任。
該領養的孩子的親生手足(親生的兄弟姐妹)也可以通過美國公民的養父母取得美國公民的身份,若是這個親生手足 (1) 未滿18歲、(2) 該親生手足與被領養的孩子至少有一個共同的親生父母,以及 (3) 該親生手足已經被或是會被同樣的養父母所領養。
領養的孤兒
被領養的孤兒可以通過美國公民的養父母取得美國公民的身份,若是 (1) 被認定為“孤兒”、(2) 未滿16歲,以及 (3) 被一個美國公民從海外或是在美國境內中領養。該領養的孤兒的親生手足(親生的兄弟姐妹)也可以通過美國公民的養父母取得美國公民的身份,若是這個親生手足 (1) 未滿18歲、(2) 該親生手足與被領養的孤兒至少有一個共同的親生父母,以及 (3) 該親生手足已經被或是會被同樣的養父母所領養。
一個孩子被認定為孤兒的情況,可以包含以下幾種原因:失去雙親、與雙親分離、被父母遺棄、父母死亡或消失、或唯一倖存的父親或母親無法照顧這個孩子。美國公民必須已婚,或是至少25歲且在領養前有本人親自看過這個孤兒(或已經滿足所有領養該孤兒的領養前提條件)。美國公民領養的孩子可以直接獲得美國國籍,若該孩子未滿18歲且養父母中至少有一位是美國公民。
在海外(美國境外)出生的孩子,若是父母親之中至少有一方為美國公民,則該孩子也會有美國國籍的,因為美國是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的國家(即孩子可以因為父母的血統而取得美國國籍或美國公民身份的權利)。換而言之,孩子的美國國籍來自來其父母的美國公民身份。美國公民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取得美國國籍的申請要求和文件,會因為以下因素而有所不同:雙親是否皆為美國公民、孩子取得美國國籍是通過美國公民的父親還是母親(性別差異)、孩子出生時當下美國移民法的規定,以及孩子出生時雙親是否為合法結婚的狀態。
美國公民在海外出生的不同情況
當美國公民的孩子在海外出生時,該孩子申請美國公民身份的時候,所需要提供的證據類型會因其特定的狀況而有所不同。婚生(born in wedlock)子女指的是父母在孩子出生時為合法已婚的狀態。非婚生(born out of wedlock)子女指的是父母在孩子出生時為未婚的狀態。
美國公民在海外所生的孩子,可以分為4個主要子類別:
- 孩子出生時,父母已婚且皆為美國公民: 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雙親其中有一方,必須證明在孩子出生前,有在美國居住過。
- 孩子出生時,父母已婚但只有一方為美國公民: 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必須證明在孩子出生前,在美國(或美國屬地)有實際居住過至少5年以上的時間,且該5年中的2年必須是在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14歲之後。若美國公民家長無法滿足在美國實際居住時間的條件要求,則該孩子的美國公民祖父母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可以拿來替代。上述的法條適用於在1986年11月14日或之後所出生的孩子。
*在1952年12月24日到1986年11月13日中出生的孩子,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必須證明在孩子出生前,在美國(或美國屬地)有實際居住過至少10年以上的時間,且該10年中的5年必須是在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14歲之後。
**婚生子女是可以通過非親生的美國公民父親取得美國國籍的
- 孩子出生時,父母未婚且只有母親為美國公民: 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母親必須證明在孩子出生前,在美國(或美國屬地)有實際的持續(continuous)居住過1年的時間。這個規定適用於1952年12月23日之後出生的孩子。
- 孩子出生時,父母未婚且只有父親為美國公民: 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必須證明:(1) 在孩子出生時他們擁有美國國籍、(2) 他們和孩子有血緣關係、(3) 他們以書名形式同意直到孩子年滿18歲前會提供孩子經濟上的支援,以及 (4) 該孩子的身份在18歲前有被合法化(也就是該孩子在法律上被承認是這名美國公民父親的孩子)。孩子身份的合法化可以通過以下3種形式:(a) 通過居住國家當地的法律被合法化、(b) 父親以書面形式宣誓他承認這個孩子、或 (c) 有法院判決該孩子的身份。
孩子身份的合法化(legitimation)指得是未婚父母所生的孩子在法律上被視為是已婚父母所生的孩子。
實際居住和連續居住
在美國移民法中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時間和連續居住(residence)的時間有不同的意思。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時間,指得是人實際待在美國的時間(可以是暫時性的)。而連續居住(residence)的時間,指得是這個人被視為在美國主要的住所中居住的時間(不可以是暫時性的居住)。舉個例子來說明:若是一個美國公民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海外且只有偶而到美國度假的話,則他們在美國不會有連續居住(residence)的時間(因為他們主要的住所在海外)但會因到美國度假而有實際居住(physical presence)的時間。
以歸化的方式成為美國公民的家長,可以使用他們在歸化成美國公民前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來滿足孩子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申請的實際居住時間的條件要求。
證明美國公民身份的申請(取得美國國籍)有5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證明美國公民身份的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或美國國務院證明 (1) 孩子未滿18歲,若是使用孩子公民身份法案2000來申請、(2) 父母中至少有一人為美國公民、(3) 美國公民家長擁有孩子的合法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4) 孩子為綠卡持有人,或者是有合法非移民簽證身份(若孩子主要居住海外),以及 (5) 其它額外條件已被滿足(像是在美國連續居住的時間或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
不同情況下,會有額外必須被滿足的條件要求:
- 美國公民父母若是以歸化的方式成為美國公民的話,則他們的孩子必須在歸化時是未滿18歲的。
- 若出生時父母已婚且皆為美國公民的話,父母親中必須至少有一位可以證明他們在孩子出生前在美國有居住過(也就是主要住所在美國)。
- 若是出生時父母已婚但父母中只有一人為美國公民的話,該美國公民家長必須顯示在孩子出生前,他們在美國(或美國屬地)有實際居住過至少5年以上的時間,且該5年中的2年必須是在他們年滿14歲之後。孩子的美國公民祖父母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可以替代美國公民家長的,若是該美國公民家長在美國實際居住的時間無法合格的話。
- 若是出生時父母未婚且只有母親為美國公民的話,則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母親必須要證明在孩子出生前,他們在美國(或美國屬地)有實際居住過持續1年的時間。
- 若是出生時父母未婚且只有父親為美國公民的話,則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必須:(1) 在孩子出生時擁有美國國籍、(2) 和孩子有血緣關係、(3) 以書名形式同意直到孩子年滿18歲前會提供孩子經濟上的支援,以及 (4) 該孩子的身份在18歲前有被合法化(也就是該孩子在法律上被承認是這名美國公民父親的孩子)。孩子身份的合法化可以通過以下3種形式:(a) 通過居住國家當地的法律被合法化、(b) 父親以書面形式宣誓他承認這個孩子、或 (c) 有法院判決該孩子的身份。
證明美國公民身份的申請所需要的證據文件
申請美國國籍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N-600 美國公民證書的申請(孩子自動為美國公民)
在美國居住的孩子可以自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若是:
- (A)
- 孩子必須未滿18歲,若是使用《孩子公民身份法案2000》申請
- 出生證明
- 2張護照照片
- (B)
- 父母中至少有一位為美國公民
- 美國護照(有效且未過期)
- 出生證明
-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歸化證書(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或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來自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的FS-240表單)
- (C)
- 孩子是綠卡持有人
- 美國合法永久居明卡(I-551表單俗稱“綠卡”)
- (D)
- 美國公民家長有孩子的合法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
- 父母的結婚證書
- 可以顯示父母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為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 可以顯示孩子、家長、祖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合法姓名變更的文件,例如:姓名變更的法院判決、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領養判決書
- 可以顯示孩子合法監護權的文件(若孩子為領養的孩子,或孩子的父母在法律上為合法分居狀態或已離婚)
- 可以顯示非婚生孩子的身份已被孩子(或父親)居住地的法律合法化(legitimation)的文件
對於被領養的孩子,其依親綠卡的申請會要求以下幾種額外的文件:
- 最終領養證書(必須發生在被領養的孩子滿16歲之前,並且該領養證書應須包含養父母的名字、領養日期、和領養的地點)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的文件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和被領養的孩子共同居住(同一個住址)2年的文件
對於領養的孤兒,還需提供以下幾種額外的文件:
- 孤兒申請的批准通知信和其相關直持性文件(除了家庭案例)
- IR3孤兒(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孤兒)或IR4孤兒(美國公民將要領養的孤兒)的美國合法永久居明卡(I-551表單俗稱“綠卡”)
- [海牙收養公約下的領養] 海牙收養公約領養申請的批准通知信和其相關直持性文件
- IH3孤兒(美國公民在海牙收養公約的國家中領養的孤兒)或IH4孤兒(美國公民將要領養的孤兒來自海牙收養公約中的國家)的美國合法永久居明卡(I-551表單俗稱“綠卡”)
N600K美國公民身份證明的申請
在海外居住的孩子可以申請歸化美國,若是:
- (A)
- 孩子未滿18歲 ,若是使用《孩子公民身份法案2000》申請
- 出生證明
- 2張護照照片
- (B)
- 父母中至少有一位為美國公民
- 美國護照(有效且未過期)
- 出生證明
-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歸化證書(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或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來自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的FS-240表單)
- (C)
- 美國公民父母或是美國公民祖父母已滿足在美國(或美國屬地)實際居住時間的條件要求
- 學校出勤紀錄
- 學校成績單
- 水電費
- 病例
- 疫苗接種紀錄
- 地契
- 房貸
- 房屋租約
- 汽車註冊紀錄
- 工作就業記錄
- 專業執照
- 社會安全局報告
- 人口普查紀錄
- 所得稅紀錄(W2工資表單)
- 薪資單
- 房屋稅的紀錄
- 合約、合同
- 保險單
- 付款收據
- 軍事紀錄
- 來自工作、教會、或其它組織的聲明
- 來自第三方的聲明(像是認識的人的證詞)
- (D)
- 美國公民家長有孩子的合法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 (若雙親已去世的話,則擁有孩子合法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的人,必須不反對孩子歸化美國)
- 父母的結婚證書
- 可以顯示父母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為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 可以顯示孩子、家長、祖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合法姓名變更的文件,例如:姓名變更的法院判決、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領養判決書
- 可以顯示孩子合法監護權的文件(若孩子為領養的孩子,或孩子的父母在法律上為合法分居狀態或已離婚)
- 可以顯示非婚生孩子的身份已被孩子(或父親)居住地的法律合法化(legitimation)的文件
對於被領養的孩子,其依親綠卡的申請會要求以下幾種額外的文件:
- 最終領養證書(必須發生在被領養的孩子滿16歲之前,並且該領養證書應須包含養父母的名字、領養日期、和領養的地點)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的文件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和被領養的孩子共同居住(同一個住址)2年的文件
對於領養的孤兒,還需提供以下幾種額外的文件:
- 孤兒申請的批准通知信和其相關直持性文件(除了家庭案例)
- IR3孤兒(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孤兒)或IR4孤兒(美國公民將要領養的孤兒)的美國合法永久居明卡(I-551表單俗稱“綠卡”)
- [海牙收養公約下的領養] 海牙收養公約領養申請的批准通知信和其相關直持性文件
- IH3孤兒(美國公民在海牙收養公約的國家中領養的孤兒)或IH4孤兒(美國公民將要領養的孤兒來自海牙收養公約中的國家)的美國合法永久居明卡(I-551表單俗稱“綠卡”)
- (E)
- 孩子是以合法的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完成歸化的申請
- 孩子的護照
- 入境/出境紀錄(I-94表單)
美國公民身份申請中(出生即為美國公民)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341.2(a).
申請美國公民證明(給美國公民所生的孩子)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美國公民證書申請(N-600表單或N-600k表單)的處理時間或美國國務院審核美國護照申請(DS-11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參加申請的面談和宣誓效忠儀式(oath of allegiance)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審核在美國境內申請的美國公民證書N-60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2.5到27.5個月的時間(平均大約15個月)。美國移民局審核在海外申請的美國公民證書N-600k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2.5到37.5個月的時間(平均大約20個月)。美國移民局安排處理面談和宣誓效忠儀式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3到6個月的時間。美國移民局給的當前估略審核時間可以在 這邊查詢。
美國國務院審核美國護照申請DS-11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3到4個月的時間,不過美國護照的申請有可額外付費的加急服務(像是3個工作天或5到7週的加急服務)。
影響證明美國公民身份的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和美國國務院、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以及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通過出生取得美國國籍的一般流程
通過出生而取得美國國籍有4個主要的步驟:
第1步: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美國公民身份證書的申請(N-600表單或N-600k表單),或者向美國國務院提出美國護照的申請(DS-11表單)
孩子若是為在美國境內居住的綠卡持有人的話,則應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N-600美國公民身份證書的申請。孩子若居住在海外的話,則應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N-600k美國公民身份證書的申請。另一個替代方案為,向美國國務院提出美國護照的申請(DS-11表單)。
第2步:採取指紋(生物識別)
申請證明美國公民身份的孩子,會被通知要到美國移民局申請支援中心或是美國領事館(若孩子在海外的話)採取指紋。去採納指紋時,若孩子在美國境內的話,則須帶著美國移民局的通知信、他們的綠卡,以及第二種具有照片的身份證明文件(像是護照、駕照、州身分證)。在這個申請階段,聯邦調查局(FBI)會依據採納的指紋去進行犯罪紀錄的調查且美國移民局可能會要求額外的文件。
第3步:面談
一般情況下,通過美國公民父母取得美國國籍的孩子,若孩子未滿18歲的話,應須和其美國公民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起參加申請的面談。只有在以下狀況下可以不用參加申請面談:美國移民局有足夠的行政紀錄,或者是提交的申請有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FS-240表單)、孩子的有效護照(簽發5年或10年)、或孩子父母的歸化證書(certificate of naturalization)。
第4步:在海外居住的孩子要到美國參加宣誓效忠美國的儀式(N-600k表單申請人)
對於主要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且提出美國公民身份證書申請(N-600k表單)的孩子,他們會被要求要到美國參加宣誓效忠的儀式。孩子會在美國移民局或法院所主持的儀式上,公開的宣誓效忠美國。通常,14歲以下的孩子可以不用參加宣誓效忠的儀式。
在美國土地上出生的孩子或是在海外由美國公民父母所生的孩子皆有美國國籍。美國公民所生的孩子可以通過申請美國公民身份的證明來取得其美國國籍。 在美國土地上出生的孩子是通過美國土地而取得美國國籍的,也就是說該孩子的父母親不需要是美國公民,例如:一個在美國境內出生的孩子即為美國公民,既使孩子的父母親皆為台灣人(非美國公民)。
在海外(美國境外)出生的孩子,可以通過他們其中一位擁有美國公民身份的父親或母親而取得其美國國籍,例如:一位美國公民在台灣與一位台灣人結婚,該夫妻生的孩子可以通過那位美國公民家長而取得其美國國籍。該海外出生的孩子應須未滿18歲且其美國公民家長有該孩子的合法監護權和生活監護權。某些美國公民領養的孩子也能夠通過其美國公民養父母而取得美國國籍,但不包含繼子女。一般來說,為孩子取得美國護照是證明其美國公民身份最好的證據。
如果您有申請美國國籍(美國公民的孩子要取得美國國籍)的相關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他們是否確實具備申請美國國籍的資格。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其證明美國國籍的申請,並且對於該美國國籍的書面申請和面談申請,皆會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特定的證明美國國籍的申請,因涉及複雜的簽證證據要求和移民申請過程,一般常規下都是會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狀況複雜(或不一般)的美國國籍申請,都是建議一定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來協助處理的。
雇用我們的流程是什麼?
- 第1步:
- 第2步:
- 第3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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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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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步:
- 填寫表單(包含一些關於您的基本信息和移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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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諮詢(通常是通過電話或是Zoom諮詢)
- 聘用(簽訂正式的僱傭合約)
- 開始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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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 確認以及核對將要提交的文件內容
- 提交申請的案件
- 持續追蹤案件的進度狀態
- 當案件最終結果出來後即為結案
- 第1步:
- 第2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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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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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諮詢(通常是電話諮詢或是Zoom視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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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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