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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簽證是給給從事宗教相關的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的牧師或非牧師的宗教職員來美國工作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等同於該R1非移民工作簽證的移民工作簽證為 EB4宗教移民綠卡。

目錄

R1簽證對於外籍宗教工作者和美國雇主有不同的申請資格要求。

合格的宗教工作者

R1簽證申請中合格的宗教工作者必須證明: (1) 在申請R1簽證之前的2年中,該宗教工作者必須要為其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且 (2) 從合格的美國雇主那邊收到的工作邀約是為一個牧師(或非牧師宗教職員)的宗教相關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

R1 工作簽證申請中合格的外籍人士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14.2(r).

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

R1簽證申請中的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為一個宗教團體(或信徒社團),而該宗教團體必須受到同類型教會管轄並且至少擁有至個一個共同的:(1)信條或信仰聲明、(2) 朝拜形式、(3) 正式的訓誡和教義、(4) 宗教儀式和服務、(5) 已建立的禮拜或會眾場所、或 (6) 可相比的標記(像是可以證明該宗教教派為真實存在的跡象)。

換而言之,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為一個具有共同名稱、傳統、和身份的宗教(religion)下的子群體(派別),例如:在基督教這個宗教底下,有不同的宗教教派像是羅馬天主教、東正教、福音派……等宗教教派。 

牧師職位

R1簽證中合格的牧師(minister)必須被其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培訓或完全授權執行宗教朝拜(religious worship)和其它一般會由神職人員執行的工作職責,例如:執行聖禮(宗教儀式)像是洗禮或聖餐。該宗教工作者的工作職責,一般來說必須是要跟從事宗教相關工作的天命(religious calling)有合理緊密的關係,不過某些附帶性的工作職務(像是行政性職責)是可以被包含的。 

業餘傳道士(沒有取得聖職授任的人)在R1簽證的申請中,是不被視為是牧師的。R1簽證的申請中,宗教教派通常都會要求其牧師要有受過某種培訓、有受過聖職授任的證明、執照、或其它來自神學機構的文件。R1簽證中的牧師(minister)可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職業類型:牧師(priest、pastor)、拉比(rabbi)、基督教中的執事(deacon)、佛教僧侶(monk)、伊瑪目(imam)……等等聖職。 

MINISTER 牧師階級神職人員 eng

宗教職業(vocation)- 非牧師宗教職位

R1簽證中合格的宗教職業(vocation)是給那受到的天召(calling)或使命為奉獻(devotion)此生來實踐該宗教教派生活方式的人所使用的。這種天召或奉獻的精神,應須通過其宗教教派要求的儀式或誓言來證明的。其宗教教派必須有一類的成員是完全奉獻他們的生活給該宗教的職能和實踐(和一般的世俗成員是不同的)。R1簽證中的宗教職業(vocation)可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職業類型:尼姑(nun)、僧侶(monk)、修道士人員(religious sister or brother)……等等聖職。 

RELIGIOUS VOCATION 宗教職業(RELIGIOUS VOCATION)eng

宗教職位(occupation)- 非牧師宗教職位

R1簽證中合格的宗教職位(occupation)是給那些致力於傳統宗教職責(像是灌輸或實踐其宗教教派信念和信條)的人所使用的。該宗教工作者的工作職位必須被其宗教教派認定為是具宗教性的職位。不直接涉及傳播宗教教派的教義的行政性或支援性工作職位(像是文書處理人員、維修工、打掃工、募款人、或其它相似工作職位),在R1簽證的申請中是不被視為是合格的宗教職位的。志願者的工作、宗教學的攻讀、或宗教工作的相關訓練在這裡,也不屬於合格的宗教職位。

RELIGIOUS OCCUPATION 宗教職位 eng

合格的宗教性美國雇主

美國雇主必須提供美國國稅局認定該宗教組織為或隸屬於一個IRC §501(c)(3) 的非營利組織。美國雇主的免稅身份可以由以下3種形式中的1種形式呈現:

  • 在美國的非營利宗教組織

  • 被一個持有團體免稅特例的法人授權使用其免稅特例的宗教組織

  • 一個與美國宗教教派有關係(affiliated)的非營利宗教組織
TAX-EXEMPT NON-PROFIT RELIGIOUS ORGANIZATION OR AFFILIATE 免稅的非營利宗教組織(或關係組織) eng

R1簽證最初的簽證有效期限是可以給到最多30個月的時間。R1簽證續簽(更新)的有效期限可以給到最多30個月的時間。外籍宗教工作者可以持有R1簽證身份最多長達5年(60個月)的時間。若該外籍宗教工作者在持有R1簽證身份時到美國境外(海外)的話,留在美國境外(海外)的那些時間是可以被捕捉回來給R1簽證身份的5年(60個月)時間限制。在持有R1簽證身份5年之後,該宗教工作者必須離開美國(在海外)居住至少1年的時間後才能再次提出新的R1簽證的申請。對於持有R1簽證身份為5年這個限制的例外情況有2種:

  • 居住在海外但定期往返美國進行兼職工作

         或

  • 沒有連續居住在美國境內且在美國的工作為間歇性的、季節性的、或者是每年工作時數總共不超過6個月
PERIOD OF STAY & EXTENSION 簽證的有效期限&續簽(更新) eng

R1工作簽證有4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R1簽證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在申請R1簽證之前的2年中,該宗教工作者必須要為其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 (2) 美國雇主為一個在美國的非營利宗教組織或者是與一個在美國的宗教教派有相關關係的非營利宗教組織、(3) 在美國的工作必須是一個有報酬且每個禮拜至少要工作20個小時的工作職位(或是為一個在特定國際性計畫下的無報酬傳教工作職位),以及 (4) 該宗教工作者在美國會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的宗教職員身份從事宗教相關的工作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

申請R1工作簽證所需要的證據(宗教工作者)

申請R1工作簽證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R1 工作簽證申請中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14.2(r)(4).

RELIGIOUS WORKER 宗教人員 eng

申請R1簽證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R1簽證申請(I-129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1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若是該外籍工作者目前人不在美國境內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提出“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申請。

影響R1簽證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工作簽證申請 (I-129表單) 的加急處理

美國移民局審核R1簽證I-129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不過,在申請R1簽證I-129表單這個環節是可以選擇加急處理的服務(I-907表單)。加急處理是一項美國移民局提供的選擇性服務:美國移民局保證會在15日內(歷日而非工作日)給加急處理的R1簽證申請案件一個回覆。若美國移民局對加急處理的綠卡申請案例發出“案件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或是“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時,新的15曆日會在美國移民局收到R1簽證申請方的回覆後重新開始計算。若是美國移民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出回應,加急處理的服務費用會退還給申請者並且美國移民局會繼續加急處理該R1簽證申請案件。請注意,美國移民局給出的回覆可包含批准通知、拒絕通知、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或是展開對詐欺或不實陳述的綠卡申請案件做調查。

目前加急處理R1簽證申請案件的服務費用為$1500美元。加急處理的服務可以在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綠卡申請案件時一起請求,或者可以在綠卡申請案件還未收到最後決定前升級成加急處理。 

PREMIUM PROCESSING 加急服務 eng

在美國移民局批准R1簽證申請(I-129表單)之後,該外籍工作者接著必須轉成R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R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和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變更簽證身份” 的人(包含那些有違反過美國移民法的外籍人士),例如:之前在美國待超過簽證允許時間的人、非法工作的人、入境美國所使用的簽證是不允許他們在美國境內轉到另一種簽證的……等。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做“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R1簽證持有人身份。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該外籍工作者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外籍工作者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外籍工作者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R1工作簽證。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外籍工作者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外籍工作者取得其R1工作簽證持有人身份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其它類別的有效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會有2種方法來取得他們的R1簽證持有人身份:

(1)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外籍工作者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申請調整成R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外籍人士符合“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申請資格(沒有違反美國移民法)的話,則該外籍人士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會在被批准的R1簽證開始日自動轉成R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外籍人士“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申請被拒絕或是因為別的原因需要改成領事處理的話,則可能需要提出“對批准的申請或請願行動(I-834表單)”的申請。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方法會被選擇,是因為該外籍人士無法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他們必須在R1簽證的申請被批准前(也就是當R1簽證的申請還在審核中的時候)進行國際旅行。 

STATUS CHANGE 簽證身份變動 eng

R1簽證下工作狀況的變動(change of employment)通常指得是 (1) 該R1簽證工作者換新雇主(新工作)的時候、(2) 該R1簽證工作者要為不只一個雇主工作(兼職)的時候、(3) 該R1簽證工作者的工作被提前終止的時候、或 (4) 該R1簽證工作者的工作(或簽證資格)發生重大改變(material change)的時候。

美國雇主(工作)的改變

若是該R1簽證工作者跳槽到另一個美國雇主底下工作的話,則一個全新的R1簽證的申請必須被提交到美國移民局,且該R1簽證工作者在新的R1簽證申請被批准前是不可以工作的。

兼職

R1簽證工作者是可以同時為多個雇主工作(即兼職),不過,所有的雇主都必須提出單獨的R1簽證的申請,且工作類型只能為牧師職務或非牧師宗教職員的宗教相關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也就是說兼職的工作職位只能是宗教相關的(不可以為一般世俗的工作)。

修訂的簽證請願(申請)

若R1簽證工作者的工作條款和工作條件(或簽證資格)發生重大的變化(material change)的話,則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修訂R1簽證的請願”的申請。在某些狀況下,R1簽證工作者必須要等到“修訂R1簽證的請願”被批准後,才可以開始在新的地點工作(若是該地點沒有被列在原本的R1簽證申請中)。

工作提前結束

若是該R1簽證工作者在美國的工作被提前終止或者R1簽證工作者的工作時數少於規定的時數時,則美國雇主必須在14天內通知美國移民局。

CHANGE IN EMPLOYMENT 工作變動 eng

美國移民局有權可以在R1工作簽證被批准前或是批准後,對美國宗教性雇主的工作場地進行(可以事先告知的或是不事先告知的)隨機檢查。檢查工作場地的目的為阻止和防止假的R1工作簽證的申請。一次合格工作場地的檢查的有效期為5年且可以被不同的R1工作簽證申請所使用。

在R1工作簽證被批准前的工作場地檢查,是為了讓美國移民官去核實做禮拜的場所或祈禱會眾的場所真的存在。在R1工作簽證被批准後的工作場地檢查,是為了讓美國移民官去核實R1簽證工作者的薪資、工作時數,以及工作職責是正確的。 

工作場地的檢查可以包含:參觀工作地點的設施(像是美國雇主的總部和分布地點、R1簽證工作者所居住和工作的地點)、面談宗教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及審查宗教組織與R1工作簽證相關的組織文件。

R1簽證工作者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可以使用R2簽證居留在美國,但是不能夠在美國合法工作。R2簽證持有人是可以在美國讀書的(也就是說R2簽證持有人是不需要額外轉成F1學生簽證去唸書的)。

在美國移民法中具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ion)的簽證,是能夠允許外籍人士同時擁有“暫時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和“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的非移民簽證類型。一般情況下,當該外籍人士有一個正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的綠卡(永久合法居留權)申請案件時或是有一個被美國勞工局批准的勞工證書(PERM labor certification)時,該外籍人士會被認定有“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

R1簽證是屬於具有雙重意圖的非移民簽證,也就是說R1簽證工作者可以同時具有“暫時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和“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的。換而言之,R1簽證工作者可以在提出綠卡的申請之後,還能夠繼續維持和延長(續簽)他們在美國的R1簽證持有人身份。此外,不像大部分的非移民工作簽證,R1簽證工作者是不需要保有一個海外住所(居住地址)。

R1簽證是給給從事宗教相關的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的牧師(或非牧師的宗教職員)來美國工作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該宗教工作者在申請R1簽證之前的2年中,必須要為其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且擁有來自一個美國雇主的工作邀約(job offer)。

ALTERNATIVES 替代方案 ENG

綠卡和暫時性的工作簽證 (例如R1簽證、H1B簽證、L1簽證、O1 簽證、P1 簽證、TN 簽證、E3 簽證)的主要差別在於綠卡持有人可以自由地更換工作或行業且對於工作的更換無需再從美國政府那邊得到額外的批准。此外,與工作簽證不同的是綠卡為永久性的簽證,所以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居留的時間是沒有一個固定的的最長期限 (可以無限次數的每10年更新一次綠卡)。 

當R1簽證工作者決定想要在美國長期的居住,且不想要再受到暫時性簽證的時間限制或是需要持續不斷地提出簽證延長(續簽)的要求時,他們的下一步會是提出綠卡的申請。通常R1簽證持有人會提出 EB4宗教移民綠卡 的申請,因為兩個簽證的申請要求標準有高度的相似性。R1工作簽證和EB4工作綠卡的申請資格要求最大的相異之處,為EB4工作綠卡多要求了宗教工作者在申請EB4工作綠卡之前必須要已經擁有2年的宗教工作經驗。

宗教工作者的EB4工作綠卡因為不需要經歷取得PERM勞工證書的冗長過程,因此申請速度比大部分的工作綠卡還要快。EB4綠卡是可以由宗教工作者自己贊助申請的,但還是必須要有一個美國雇主存在。一般情況下,R1簽證持有人在同一個美國雇主下轉成(申請)EB4綠卡持有人是相對容易的(該宗教工作者應須人已經在美國持有R1簽證身份且已經取得2年持續的宗教工作經驗了)。

此外,身處在世界中任何一個國家的人都有資格申請美國綠卡。綠卡的申請人不需要居住在美國、不需要拿著任何特定的非移民簽證身份 (例如最常見的R1工作簽證)、也不需要擁有美國學歷。一個從來沒有踏入過美國土地的人也能夠有資格申請並且拿到美國合法的 工作綠卡。也就是說,一名擁有符合R1工作簽證申請資格的外籍工作者,既使還尚未申請R1工作簽證,也是能夠選擇直接提出 EB4宗教移民綠卡 的申請。

如果您有R1工作簽證(宗教工作者)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後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R1工作簽證是否為最適合客戶(或客戶受益人)專業背景的非移民簽證類別,以及客戶(或客戶受益人)是否有申請別種簽證的選項。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R1工作簽證申請案例並且會對R1工作簽證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簽證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R1工作簽證的美國雇主都是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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