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簽證是給跨國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從海外的辦公室轉調到美國的辦公室工作或者是來美國開設新辦公(若雇主尚未在美國有辦公室)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該外籍高階主管或經理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必須已經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持續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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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L1A簽證申請中合格的外籍主管或經理,必須 (1) 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中持續的以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的身份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以及 (2) 該外籍工作者在美國會擔任主管或經理的工作職位。在海外1年的工作經驗必須是一個連續不可間斷的全職工作。
在美國的工作職位不一定要與在海外的工作職位完全相同,例如:一個在海外以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身份工作的人,現在可以被調到美國擔任經理的職位。
L1A工作簽證申請中合格的外籍人士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14.2(l).
主管或經理的工作職位
主管與經理的職位有相似但相異的工作職責,例如:主管的工作職責與經理的工作職責相較下較具廣泛性且更側重於為商業營運做出高階層性(大方向)的指導上。L1A簽證申請中的主管或經理不應該負責日常營運的相關工作職責(像生產產品的工作或提供服務的工作),而應是負責管理那種日常營運工作的職責。非主管或經理階級的工作職務(像是營運方面或行政方面的工作職務)是只能為該主管或經理職位的附帶職責(incidental)。第一線的監督者通常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中不符合主管或經理的定義,除非他們的屬下為專業人士(下屬所任職的專業職業必須至少要求大學學歷)。
對於L1A簽證申請中的職位是否為主管或經理的職位,會綜合考量以下幾種因素(但不限於):下屬人數(即外籍工作者直接管理或指導的人數)、合理的商業需求(business needs)、人事階級、組織整體規模、發展的目的和階段。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特定不用監督任何員工但是負責管理組織重要核心部門或營運的經理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中是可以被視為是合格的經理職位,而一個只有幾名員工的公司裡面的主管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中可能會被視為是不合格的主管職位,因為該名主管很有可能需要花在日常營運的工作時間會佔掉他大部分的工作時間(也就是會沒有足夠的時間可以履行主管級的工作職務)。
主管
在L1A簽證申請中的主管必須具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 指導組織或組織部門的管理
- 制定目標和政策
- 做決定時的裁決權為自由的且低受限的
- 來自高階主管、董事會或股東的監督或指導只限於大方向性質的
經理
在L1A簽證申請中的經理必須具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 管理組織、組織部門、或組織分部
- 監督和控制其他主管(或監督)階級的員工或專業工作人員的工作
- 有權對其下屬做出聘用、解僱、或做其它相關的人事行為推薦(像是授權休假、晉升職位)
- 該經理對其擁有權限的部門的職能或日常活動有著自由的裁決權的
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
L1A簽證申請中的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是沒有任何下屬可以監督和指導的經理或者為一名管理企業中重要核心部門的經理。L1A簽證申請中的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必須具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 管理組織、組織部門、或組織分部
- 管理組織、組織部門、或組織分部之中重要核心的功能(職能)
- 在組織內的層級(或是在其職能部門中)是屬於高階的職位
- 該經理對其擁有權限的部門的職能或日常活動有著自由的裁決權的
L1A工作簽證申請合格的美國雇主,必須:(1) 為海外雇主的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枝、以及 (2) 必須已經或是即將要在美國以雇主的身份發展業務,並且在除了美國之外還在至少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可以通過公司本身或是通過一個有合格關係的組織。
贊助L1A工作簽證申請的美國雇主,可以包含:營利性組織、非營利性組織、宗教性組織、慈善性組織、或在一個國際知名企業名字(或全球組織協調)下營運的會計事務所或管理顧問公司。美國雇主的生意不需要涉及國際貿易。
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皆須有在“經商/做生意(doing business)”。L1A工作簽證中的經商或做生意指得是該公司有在活躍的提供定期、系統性、和持續性的商品或服務等商業行為。美國雇主的生意就算只是與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之間的生意往來,也可以被視為是在美國“經商/做生意”,例如:美國雇主在美國經商的收入全部來自於它海外的一個子公司(也就是收入不是來自於販賣商品給毫無關聯的第三方客戶)還是可以符合L1A工作簽證中美國雇主的資格。空殼公司或是僅存在代理人或是辦公室是不足以滿足L1A工作簽證中在美“經商”這個要求。
開設新的美國辦公室
若是海外雇主使用L1A工作簽證是要派遣主管或經理到美國開設新的辦公室的話,則必須額外的證明在美國的新辦公室場地已經訂下來了(已確定了)且該新辦公室能夠在L1A工作簽證被批准的1年內會有能力可以支持一名主管或經理級的工作者。
母公司
母公司(parent company)指得是一個擁有子公司的法人(法律實體)。
子公司
L1A簽證申請中的“子公司(subsidiary company)”指的是一個被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法人(法律個體):
- (1)
- 超過該法人的一半並且能夠控制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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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法人的一半並且能夠控制該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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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50/50的合資企業中的一半並且對於該法人有等同的控制權和否決權
- (4)
- 少於該法人的一半但是實際上是控制該法人的
*控制權指得是對法人(商業實體)的管理和營運有指導的權利。
關係企業
L1A簽證申請中的“關係企業(affiliate company)”指的是一個法人(法律個體):
- (1)
- 由同一個母公司或個人所擁有的兩家子公司之中的一家子公司
- (2)
- 由同一群人所擁有和控制的兩個法人之中的一個法人(這群人中的每一個人都大致相同的份量或比例擁有且控制該法人)
- (3)
- 實際上為獨立個體的法人但以相同特定的國際知名企業名字營運的公司(像是一個使用國際知名會計事務所名字營運的國際管理顧問公司或是使用該國際知名會計事務所名字營銷會計服務的公司可以被視為是關係企業)
*控制權指得是對法人(商業實體)的管理和營運有指導的權利。
分公司(分支)
分公司(branch)是同一個組織下在不同地理位置中營運的辦公室或部門。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
L1A簽證最初的簽證有效期限是可以給到最多3年的時間。L1A簽證續簽(更新)的有效期限每次可以給到最多2年的時間。外籍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可以持有L1A簽證身份最多長達7年的時間。若該外籍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在持有L1A簽證身份時到美國境外(海外)的話,留在美國境外(海外)的那些時間是可以被捕捉回來給L1A簽證身份的7年時間限制。在持有L1A簽證身份7年之後,該外籍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必須離開美國(在海外)居住至少1年的時間後才能再次提出新的L1A簽證的申請。對於持有L1A簽證身份為7年這個限制的例外情況有2種:
- 居住在海外但定期往返美國進行兼職工作
或
- 沒有連續居住在美國境內且在美國的工作為間歇性的、季節性的、或者是每年工作時數總共不超過6個月
若是L1A簽證工作者撫養的家庭成員持續在美國以L2簽證的身份居留的話,則上述的例外狀況是不可以被L1A簽證工作者所使用。
來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L1A簽證主管或經理
來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外籍主管或經理,他們的L1A簽證最初的簽證有效期限是最多只能給到1年的時間,而且他們L1A簽證的第一次續簽(更新)的批准必須要證明新的美國辦公室有能力雇用一名主管或經理(也就是說在美國開設的新辦公室在1年內就必須已經要有一名高階主管或經理的需求了)。
L1A簽證的寬限期
L1A簽證工作者可以在簽證開始日期的前10天內入境美國,且可以在簽證結束日期後多留10天。不過,L1A簽證工作者不能夠在那多出來的20天內工作。若是L1A簽證工作者的工作在簽證結束日期前就被終止的話,則該L1A簽證工作者還會被給予額外的60天在美國居留的時間,這段時間稱為寬限期(grace period)。
L1A工作簽證有4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L1A簽證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美國雇主必須是海外雇主的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分枝、(2) 美國雇主必須已經或是即將要在美國以雇主的身份發展業務,並且該美國雇主在除了美國之外還必須在至少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可以通過公司本身或是通過一個有合格關係的組織)、(3) 該外籍工作者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必須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中以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的身份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以及 (4) 該外籍工作者有能力在美國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的工作職位。
申請L1A工作簽證所需要的證據(跨國公司高階主管或經理)
申請L1A工作簽證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L1A工作簽證申請中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14.2(l)(3).
申請L1A簽證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L1A簽證申請(I-129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1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若是該外籍工作者目前人不在美國境內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提出“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申請。特殊概括的L1簽證(I-129S表單)類型的申請通常會直接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領事處理(也就是說特殊概括性的L1簽證一般會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官進行面談時被受理)。
影響L1A簽證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工作簽證申請 (I-129表單) 的加急處理
美國移民局審核L1A簽證I-129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特殊概括的L1簽證大約1個月的時間)。不過,在申請L1A簽證I-129表單這個環節是可以選擇加急處理的服務(I-907表單)。加急處理是一項美國移民局提供的選擇性服務:美國移民局保證會在15日內(歷日而非工作日)給加急處理的L1A簽證申請案件一個回覆。若美國移民局對加急處理的綠卡申請案例發出“案件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或是“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時,新的15曆日會在美國移民局收到L1A簽證申請方的回覆後重新開始計算。若是美國移民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出回應,加急處理的服務費用會退還給申請者並且美國移民局會繼續加急處理該L1A簽證申請案件。請注意,美國移民局給出的回覆可包含批准通知、拒絕通知、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或是展開對詐欺或不實陳述的綠卡申請案件做調查。
目前加急處理L1A簽證申請案件的服務費用為$2500美元。加急處理的服務可以在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綠卡申請案件時一起請求,或者可以在綠卡申請案件還未收到最後決定前升級成加急處理。
在美國移民局批准L1A簽證申請(I-129表單)之後,該外籍工作者接著必須轉成L1A簽證持有人的身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L1A簽證持有人的身份: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和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變更簽證身份” 的人(包含那些有違反過美國移民法的外籍人士),例如:之前在美國待超過簽證允許時間的人、非法工作的人、入境美國所使用的簽證是不允許他們在美國境內轉到另一種簽證的……等。
*加拿大公民的另一種選項是直接在美加邊境的入境處(port of entry)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內的美國境外飛行前(pre-flight)或預先清關處(pre-clearance)向美國海關申請他們的L1A簽證和其變更L1A簽證身份的申請。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做“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L1A簽證持有人身份。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該外籍工作者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外籍工作者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外籍工作者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L1A工作簽證。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外籍工作者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外籍工作者取得其L1A工作簽證持有人身份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其它類別的有效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會有2種方法來取得他們的L1A簽證持有人身份:
(1)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外籍工作者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申請調整成L1A簽證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外籍人士符合“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申請資格(沒有違反美國移民法)的話,則該外籍人士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會在被批准的L1A簽證開始日自動轉成L1A簽證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外籍人士“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申請被拒絕或是因為別的原因需要改成領事處理的話,則可能需要提出“對批准的申請或請願行動(I-834表單)”的申請。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方法會被選擇,是因為該外籍人士無法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他們必須在L1A簽證的申請被批准前(也就是當L1A簽證的申請還在審核中的時候)進行國際旅行。
L1A簽證下工作狀況的變動(change of employment)通常指得是 (1) 該L1A簽證工作者要換到同一個雇主(組織)下的另一個公司的時候、 (2) 該L1A簽證工作者要為同一個雇主(組織)的其它子公司工作(兼職)的時候、(3) 該L1A簽證工作者的工作被提前終止的時候、或 (4) 該L1A簽證工作者的工作(或簽證資格)發生重大改變(material change)的時候。
修訂的簽證請願(申請)
若L1A簽證工作者的工作條款和工作條件(或簽證資格)發生重大的變化(material change)的話,則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修訂L1A簽證的請願”的申請。例如:當L1A簽證工作者被轉到同一個組織下的另一個公司(新雇主)工作時或者是當L1A簽證工作的工作職責發生重大變化的時候,“修訂L1A簽證的請願”的申請必須被提交給美國移民局。
兼職
L1A簽證工作者是可以同時在同一家雇主底下的多個子公司中工作(即兼職),不過,所有的子公司都必須提出單獨的L1A簽證的申請(因為子公司必須證明與主要的雇主之間有合格的企業關係)。
工作提前結束
若是該L1A簽證工作者在美國的工作在其簽證結束日期前就終止的話,則該L1A簽證工作者會被給予一個60天的寬限期(或是一個直到簽證結束日期的期限,若簽證結束日期比較早到的話)能夠繼續待在美國尋找別的工作機會、轉到別種類型的簽證身份、或是處理在離開美國前剩下的個人事務。不過,在這60天的寬限期中,該L1A簽證工作者是不可以在美國工作的。
L1A簽證工作者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可以使用L2簽證居留在美國。L1A簽證工作者的L2簽證配偶可以(L2簽證子女不能)使用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在美國合法的工作。
在美國移民法中具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ion)的簽證,是能夠允許外籍人士同時擁有“暫時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和“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的非移民簽證類型。一般情況下,當該外籍人士有一個正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的綠卡(永久合法居留權)申請案件時或是有一個被美國勞工局批准的勞工證書(PERM labor certification)時,該外籍人士會被認定有“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
L1A簽證是屬於具有雙重意圖的非移民簽證,也就是說L1A簽證工作者可以同時具有“暫時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和“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的。換而言之,L1A簽證工作者可以在提出綠卡的申請之後,還能夠繼續維持和延長(續簽)他們在美國的L1A簽證持有人身份。此外,不像大部分的非移民工作簽證,L1A簽證工作者是不需要保有一個海外住所(居住地址)。
L1A簽證是給跨國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從海外的辦公室轉調到美國的辦公室工作或者是來美國開設新辦公(若雇主尚未在美國有辦公室)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該外籍高階主管或經理在L1A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必須已經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持續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
對於還尚未能夠符合L1A工作簽證申請資格的工作者,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申請 L1B工作簽證 (給跨國公司中有特殊知識的員工)、 H1B工作簽證 (澳洲人可以申請 E-3工作簽證)、 TN工作簽證 (若為加拿大或墨西哥人)。生意人或投資人可以申請 E1 商務簽證 (給貿易商的老闆或員工)或 E2 商務簽證 (給投資人或員工的)。
L1A工作簽證申請的另一種類型的替代方案是綠卡的申請。L1A是屬於暫時性的非移民簽證,而綠卡是屬於永久性的移民簽證。一位能夠符合L1A工作簽證申請資格的工作者,通常會選擇申請 EB1c綠卡 ,因為這兩個簽證的申請要求標準有高度的相似性。有關通過工作而取得綠卡的方式,請閱讀 工作綠卡的簡易介紹。
綠卡和暫時性的工作簽證 (例如O1 簽證、H1B簽證、L1簽證、P1 簽證、TN 簽證、E3 簽證)的主要差別在於綠卡持有人可以自由地更換工作或行業且對於工作的更換無需再從美國政府那邊得到額外的批准。此外,與工作簽證不同的是綠卡為永久性的簽證,所以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居留的時間是沒有一個固定的的最長期限 (可以無限次數的每10年更新一次綠卡)。
當L1A簽證工作者決定想要在美國長期的居住,且不想要再受到暫時性簽證的時間限制或是需要持續不斷地提出簽證延長(續簽)的要求時,他們的下一步會是提出綠卡的申請。通常L1A簽證持有人會提出 EB1c工作綠卡 的申請,因為兩個簽證的申請要求標準有高度的相似性。EB1c工作綠卡是給跨國公司海外的主管或經理轉調到美國工作所使用的移民工作簽證。EB1c工作綠卡的申請是屬於較快速的綠卡類型,因為不像其它種類的工作綠卡,EB1c工作綠卡是不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取得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而且一般也不出現綠卡排期的問題。
此外,身處在世界中任何一個國家的人都有資格申請美國綠卡。綠卡的申請人不需要居住在美國、不需要拿著任何特定的非移民簽證身份 (例如最常見的L1A工作簽證)、也不需要擁有美國學歷。一個從來沒有踏入過美國土地的人也能夠有資格申請並且拿到美國合法的 工作綠卡 。也就是說,一名擁有符合L1A工作簽證申請資格的外籍工作者,既使還尚未申請L1A工作簽證,也是能夠選擇直接提出EB1c綠卡的申請。
如果您有L1A工作簽證(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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