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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簽證是給跨國公司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從海外的辦公室轉調到美國的辦公室工作或者是來美國開設新辦公(若雇主尚未在美國有辦公室)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該外籍工作者在L1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必須已經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持續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 

目錄

L簽證(跨國企業員工)有4個主要的子類別:

  • L1A工作簽證: 即將要在美國擔任主管或經理職位的人。 

  • L1B工作簽證: 即將要在美國使用他們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

  • L2工作簽證: L1A簽證工作者和L1B簽證工作者的家人(配偶與未滿21歲且未結婚的孩子)。

  • 特殊概括L1工作簽證(不是單獨的簽證類型): 合格的大型跨國企業的員工。
L1 VISA (INTERNATIONAL COMPANY TRANSFERRED EMPLOYEES) L1 簽證 (跨國公司轉調員工) eng

L1簽證是給跨國公司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從海外的辦公室轉調到美國的辦公室工作或者是來美國開設新辦公(若雇主尚未在美國有辦公室)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 L1A工作簽證 是給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使用的,而 L1B工作簽證 是給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使用的。所有的L1簽證下,外籍工作者皆須在L1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已經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持續的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 

特殊概括L1工作簽證

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是給經常需要使用L1工作簽證的大型跨國企業。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與一般個別的L1工作簽證的不同之處在於,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有著一個證明美國雇主和海外雇主確實具有合格的企業關係的證書(也就是因為合格企業關係這個申請條件要求已事先被核實了,所以可以加快L1工作簽證審核的時間)。換而言之,美國雇主可以不用為它的L1簽證工作者提出普通單獨的L1工作簽證的申請,而是選擇用這種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來加快它轉調其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員工的速度。 

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最初的有效期限為3年的時間,且若是第一次續簽(更新)被批准的話,則會變成無限期有效(即有效期沒有結束日期)。若是沒有提出續簽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或者是續簽被拒絕的話,則第二個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要等到3年後才能再次被提出。 

特殊概括L1工作簽證的申請資格

合格的特殊概括性L1工作簽證的雇主必須符合以下所列的條件要求:

  • 過去12個月中至少有10個批准的L1工作簽證

  • 美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總共的年銷售量必須要有至少 $2500萬美金

  • 擁有至少1000名美國僱員

*非營利組織不可以提出特殊概括性L1工作簽證的申請。 

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不包含要來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外籍工作者,也不包含沒有大學學歷的特殊知識專業人士(L1B簽證工作者)。

L2簽證(主要L1簽證工作者的家人)

L1A簽證工作者和L1B簽證工作者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可以使用L2簽證居留在美國。L1簽證工作者的L2簽證配偶可以(L2簽證子女不能)使用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在美國合法的工作。 

L1簽證最初的簽證有效期限是可以給到最多3年的時間。L1簽證續簽(更新)的有效期限每次可以給到最多2年的時間。外籍工作者可以持有 L1A工作簽證 身份最多長達7年的時間或持有 L1B工作簽證 身份最多長達5年的時間。若該外籍工作者在持有L1A簽證身份或L1B簽證身份時到美國境外(海外)的話,留在美國境外(海外)的那些時間是可以被捕捉回來給L1A簽證身份的7年時間限制或L1B簽證身份的5年時間限制。在持有L1A簽證身份7年或L1B簽證身份5年之後,該外籍工作者必須離開美國(在海外)居住至少1年的時間後才能再次提出新的L1簽證的申請。對於持有L1A簽證身份7年或L1B簽證身份5年這個時間限制的例外情況有2種:

  • 居住在海外但定期往返美國進行兼職工作

        或

  • 沒有連續居住在美國境內且在美國的工作為間歇性的、季節性的、或者是每年工作時數總共不超過6個月

若是L1簽證工作者撫養的家庭成員持續在美國以L2簽證的身份居留的話,則上述的例外狀況是不可以被L1簽證工作者所使用。

來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L1簽證主管或經理

來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外籍主管或經理,他們的L1簽證最初的簽證有效期限是最多只能給到1年的時間,而且他們L1簽證的第一次續簽(更新)的批准必須要證明新的美國辦公室有能力可以雇用一名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 

特殊概括L1工作簽證

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最初的有效期限為3年的時間,且若是第一次續簽(更新)被批准的話,則會變成無限期有效(即有效期沒有結束日期)。若是沒有提出續簽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或者是續簽被拒絕的話,則第二個特殊概括性的L1工作簽證要等到3年後才能再次被提出。  

L簽證的寬限期

L簽證持有人可以在簽證開始日期的前10天內入境美國,且可以在簽證結束日期後多留10天。不過,L簽證持有人不能夠在那多出來的20天內工作。若是L1簽證工作者的工作在簽證結束日期前就被終止的話,則該L1簽證工作者還會被給予額外的60天在美國居留的時間,這段時間稱為寬限期(grace period)。 

PERIOD OF STAY & EXTENSION 簽證的有效期限&續簽(更新) eng

L1簽證的申請流程中通常有3個步驟:

第1步:在海外為合格的雇主工作1年的時間

外籍工作者必須在L1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在海外以主管、經理、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為一個合格的海外雇主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贊助簽證申請的美國雇主與雇用外籍工作者的海外雇主之間必須要有合格的企業關係,而且外籍工作者是不能夠贊助自己提出L1工作簽證的申請的(也就是L1工作簽證的申請必須要由美國雇主贊助提出)。

第2步:向美國移民局提出P簽證的申請(I-129表單)

美國雇主必須要為它要轉調到美國辦公室工作或派遣到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海外員工向美國移民局提出L簽證的申請(I-129表單)。

特殊概括的L1簽證(I-129S表單)類型的申請通常會直接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領事處理(也就是說特殊概括性的L1簽證一般會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官進行面談時被受理)。

*加拿大公民的另一種選項是直接在美加邊境的入境處(port of entry)或者是在加拿大境內的美國境外飛行前(pre-flight)或預先清關處(pre-clearance)向美國海關申請他們的L1簽證和其變更L1簽證身份的申請。

第3步:變更成為L簽證持有人身份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或領事處理)

在美國移民局批准L簽證申請(I-129表單)之後,該外籍工作者接著必須轉成L簽證持有人的身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L簽證持有人的身份: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和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變更簽證身份” 的人(包含那些有違反過美國移民法的外籍人士),例如:之前在美國待超過簽證允許時間的人、非法工作的人、入境美國所使用的簽證是不允許他們在美國境內轉到另一種簽證的……等。

居住在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做“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做“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L簽證持有人身份。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該外籍工作者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外籍工作者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外籍工作者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L工作簽證。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外籍工作者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外籍工作者取得其L工作簽證持有人身份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居住在美國境內的人 (保持著合法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其它類別的有效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會有2種方法來取得他們的L1簽證持有人身份:

(1) 在美變更簽證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外籍工作者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申請調整成L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外籍人士符合“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申請資格(沒有違反美國移民法)的話,則該外籍人士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會在被批准的L1簽證開始日自動轉成L1簽證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外籍人士“在美變更簽證身份”的申請被拒絕或是因為別的原因需要改成領事處理的話,則可能需要提出“對批准的申請或請願行動(I-834表單)”的申請。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方法會被選擇,是因為該外籍人士無法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他們必須在L1簽證的申請被批准前(也就是當L1簽證的申請還在審核中的時候)進行國際旅行。 

STATUS CHANGE 簽證身份變動 eng

申請L簽證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L簽證申請(I-129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1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若是該外籍工作者目前人不在美國境內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提出“在美變更簽證身份”(change of status)的申請。特殊概括的L1簽證(I-129S表單)類型的申請通常會直接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領事處理(也就是說特殊概括性的L1簽證一般會在美國大使館或領事官進行面談時被受理)。 

影響L簽證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工作簽證申請 (I-129表單) 的加急處理

美國移民局審核L1B簽證I-129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特殊概括的L1簽證大約1個月的時間)。不過,在申請L1簽證I-129表單這個環節是可以選擇加急處理的服務(I-907表單)。加急處理是一項美國移民局提供的選擇性服務:美國移民局保證會在15日內(歷日而非工作日)給加急處理的L1簽證申請案件一個回覆。若美國移民局對加急處理的綠卡申請案例發出“案件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或是“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時,新的15曆日會在美國移民局收到L1 簽證申請方的回覆後重新開始計算。若是美國移民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出回應,加急處理的服務費用會退還給申請者並且美國移民局會繼續加急處理該L1簽證申請案件。請注意,美國移民局給出的回覆可包含批准通知、拒絕通知、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或是展開對詐欺或不實陳述的綠卡申請案件做調查。

目前加急處理L1 簽證申請案件的服務費用為$2500美元。加急處理的服務可以在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綠卡申請案件時一起請求,或者可以在綠卡申請案件還未收到最後決定前升級成加急處理。 

PREMIUM PROCESSING 加急服務 eng

在美國移民法中具有“雙重意圖”(dual intention)的簽證,是能夠允許外籍人士同時擁有“暫時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和“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的非移民簽證類型。一般情況下,當該外籍人士有一個正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的綠卡(永久合法居留權)申請案件時或是有一個被美國勞工局批准的勞工證書(PERM labor certification)時,該外籍人士會被認定有“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

L1簽證是屬於具有雙重意圖的非移民簽證,也就是說L1簽證工作者可以同時具有“暫時在美國居留的意圖”和“永久居留在美國的意圖”的。換而言之,L1簽證工作者可以在提出綠卡的申請之後,還能夠繼續維持和延長(續簽)他們在美國的L1簽證持有人身份。此外,不像大部分的非移民工作簽證,L1簽證工作者是不需要保有一個海外住所(居住地址)。

L1簽證是給跨國公司主管(L1A簽證)、經理(L1A簽證)、或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L1B簽證)從海外的辦公室轉調到美國的辦公室工作或者是來美國開設新辦公(若雇主尚未在美國有辦公室)所使用的非移民(暫時性)工作簽證。該外籍工作者在L1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提出之前的3年中,必須已經在海外為其跨國公司持續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 

如果您有L1工作簽證(跨國公司主管、經裡、具有特殊知識的專業人士)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後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L1工作簽證是否為最適合客戶(或客戶受益人)專業背景的非移民簽證類別,以及客戶(或客戶受益人)是否有申請別種簽證的選項。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L1工作簽證申請案例並且會對L1工作簽證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簽證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L1工作簽證的美國雇主都是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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