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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綠卡是給投資法律所規定的金額於 (1) 一個符合EB5申請資格要求的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或 (2) 一個可以創造至少10個全職工作(給美國工作者的)的美國企業(該投資移民申請人在這個情況中必須要管理該美國公司的日常營運或為該美國公司制定大方向政策)中的外國投資人所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EB5投資移民綠卡中的美國工作者(U.S. workers)包含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和其他合格的移民者。EB5投資移民綠卡目前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投資金額為180萬美元($1,800,000美元)或是90萬美元($900,000美元)若為目標就業地區(TEA)。EB5綠卡的最低投資金額會在2024年10月1日繼續被調漲。 

依據 INA §203(b)(5), 8 USC §153(b)(5),EB5綠卡是屬於第五優先工作移民簽證。EB5綠卡與大部分工作綠卡不同的地方,是EB5綠卡是設計給外國商業投資人來為美國工作者創造出工作的機會的工作移民簽證,而大部分的工作綠卡是設計給求職者(找工作的人)的工作移民簽證。由於EB5投資移民綠卡的主要目的是為美國就業市場創造出工作幾會,在申請該EB5投資移民綠卡時,重點是放在該投資人是否有投資法定的資金金額在一個美國公司中,以及該投資人在美國所投資的公司是否確實有成功的持續雇用至少10名全職美國工作者。

目錄

EB5綠卡中合格的投資人必須證明:(1) 該投資人移民綠卡申請人有投資法律所規定的金額於 (a) 一個新商業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中,並且親自管理其日常的商業營運或為其制定商業上的政策(這為EB5綠卡申請中的“直接投資”類型),或者是 (b) 投資一個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以及 (2) 這個所投資的美國企業會創造出至少10個全職工作給美國的工作者。EB5投資移民綠卡中的美國工作者(U.S. workers)包含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和其他合格的移民者。EB5直接投資中所創造的工作機會要合格的話,其算入的僱員必須是由所投資的新商業企業直接聘僱的(也就是只能算入該企業所直接創造的工作機會)。相反的,EB5區域中心所創造的合格工作機會,可以是直接(direct)或間接(indirect)創造而出現的工作機會。這裡的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指得是當區域中心不是該僱員的直接雇主的時候(也就是區域中心並沒有直接雇用該員工)。

EB5投資移民綠卡目前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投資金額為180萬美元($1,800,000美元)或是90萬美元($900,000美元)若為目標就業地區(TEA)。EB5綠卡的最低投資金額會在2024年10月1日繼續被調漲。  

EB5綠卡中投合格的資人和投資項目申請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6.

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在美國所投資的商業企業(commercial enterprise),必須被認定為是“新”的商業企業。若是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商業企業在1990年11月29日前就已經被創立的話,則該商業企業必須 (1) 被重組(reorganize或restructure)成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者 (2) 必須通過投資的方式使該商業企業的淨資產(net worth)或僱員(employee)至少增加40%的程度。EB5投資移民綠卡中被重組的商業企業,不應出現僱員的流失,並且該重組的商業企業在商業營運上、企業結構、工作人員、提供的服務和產品、和其它相關方面上要有確切的改變。EB5投資移民綠卡中被投資擴展的商業企業,可以算入所有其他投資人的投資資本來滿足“提升淨資產40%”的條件要求。

投資的EB5商業企業必須是一個合法的營利性(for-profit)企業,並且可為以下幾種形式:獨資企業(sole proprietorship)、一般或有限合夥企業(general或limited partnership)、公司(corporation)、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及其全資子公司(wholly-owned subsidiaries)如果各個子公司皆從事合法的營利性商業活動、商業性信託(business trust)、或其它公有或私有法人。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中,非營利組織和慈善機構是不符合商業企業的定義的。其它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被認定為“非商業性”的活動,包含擁有和經營個人的住宅。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新商業組織 eng

在該投資人持有2年的有條件性EB5綠卡身份時,或者在此2年期限之後的合理時間之內(通常是額外的1年,或在少數狀況下像是有不可抗力的情況時的進一步的延長),所投資的美國企業必須確實為美國工作者創造出至少10個全職工作機會。EB5投資移民綠卡中的美國工作者(U.S. workers)包含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和其他合格的移民者。

直接或間接的創造出工作機會

使用直接投資的方式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的投資人,必須證明其所投資的新商業企業確實直接創造出工作機會,也就是該法人(或其全資子公司)必須為合格僱員(被用來滿足EB5綠卡申請要求的美國工作者)的直接雇主,也就是該新商業企業必須是直接雇用合格僱員的雇主。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中,只有區域中心可以算入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例如: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貸款給其它直接創造工作機會的企業。 

使用投資區域中心的方式來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的投資人,可以把區域中心直接創造或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算入,也就是說該法人可以與合格的僱員直接或間接的創立雇主和僱員的關係。這裡的間接工作機會,指得是因為該法人而出現的工作,但不存在法人之內工作。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種直接或間接創造的工作機會:若該投資項目為一個度假村,度假村中的服務台櫃員是屬於直接創造的工作類型,而外包的清潔服務員會是屬於間接創造的工作類型。另一種間接創造的工作類型,可以包含那些因為所投資的企業商業上的成功,而促使當地經濟發展所創造出來的工作機會,或所投資的企業中的員工因為在當地消費而間接創造出的工作機會。

財務困難的企業

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財務困難的企業(troubled business)可以用維持工作數量來替代創造工作機會。維持的工作數量必須要通過證明現有僱員的數量沒有或不會比投資前的數量還要低,並且必須這樣維持至少2年的時間。財務困難的企業必須要至少成立2年以上,並且在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I-526表單)之前的12個月到24個月中發生過淨虧損(net loss)的狀況。在那1年到2年之中的淨虧損,必須至少為該企業虧損前淨資產的20%。 

10個全職工作

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合格的全職工作是以“工作職位”而不是以“人”來做計算的。全職的工作,必須是每週至少35個工作小時的工作職位。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工作職位共享的安排(也就是2個或2個以上的合格僱員共享一個全職的工作職位)是可以被允許的,若是這個工作職位每週35小時的工作時間這個條件要求確實有被滿足的話。這個全職且具永久性(permanent)的工作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中,是不可以被任何組合的兼職工作、暫時性工作、季節性工作、間歇性工作(intermittent)、或短暫過渡性(transient)的工作所替代。一般預期會超過2年的工作通常不會被視為是暫時性、季節性、間歇性或短暫過渡性的工作類型。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施工的工作與電工的工作相較下,施工的工作較有可能被認定為全職且具永久性的工作職位,因為電工的工作會有比較高的機率被認定為一個工作時間少於2年的間歇性工作。

10 FULL-TIME JOBS 10個全職工作 eng

EB5投資移民綠卡中的美國工作者(U.S. workers)包含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以及其有合法工作權的移民者像是:臨時居民、有條件性的居民、庇護者、難民、或在美國被暫停驅逐出境的人。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中創造出的合格工作機會,是不可以由以下幾種類型的人來填補該工作機會的:(1) 該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人(本人)和他們的配偶與子女、(2)持有暫時性的非移民工作簽證的人(像是H1B簽證、TN簽證、L1簽證),或 (3) 在美國沒有被合法授權工作的人(也就是在美國非法工作的人)。

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人所投入其新商業企業的資本必須是有風險的,也就是這個投入的資本有可能會出現損失或收益的可能性。換而言之,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投資資本,不能是有保證性的投資回報,也不能是給所投資企業的一筆貸款。在提交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時,該投資人必須已經簽約(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要投入這個資本,並且確實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能夠做這筆投資了。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資本(capital),可以包含:現金、現金等價物、庫存、設備、以個人資產為擔保的貸款(若是該貸款主要為投資人以個人名義所負擔的,並且EB5綠卡申請中所投資的新商業企業的資產沒有用來擔保該貸款)。 

第三方托管&聯名銀行帳戶

被第三方托管(escrow)的資金可以被認定為合格的資本,只要這些資金會在該投資人拿到批准的2年有條件性EB5綠卡後,會被馬上且不可撤銷的被釋放出去的話。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聯名銀行帳戶中的資金,只有在該聯名銀行帳戶為該投資人和其配偶共同持有的情況下才可以被使用,也就是說若該聯名銀行帳戶為該投資人與他的其他家庭成員共同持有的話,就不能被使用,例如:爸爸和女兒所共同持有的聯名銀行帳戶中的資金就不能被使用。禮物(gift)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是可以被認定為合格的投資資本,只要在給予該禮物時,沒有任何期望會因此收到回報的(金錢上或等價物質上的回報)。 

有擔保性本票&保證性回報

特定狀況下,一個在2年內必須兌現的有擔保性本票(secured promissory note)可以在EB5綠卡申請中作為合格的投資資本。這邊的有擔保性的本票,是不能夠使用位在中國的財產來做擔保的,因為美國法院的判決沒有辦法被執行於中國的財產上。會給保證性利息的本票也無法被使用。給予保證性年度回報或是給予部分投資金額的保證性回報,都是不能被拿來滿足EB5綠卡申請中所要求的法定投資金額。若是該投資項目給予保證性的資產所有權(像是一個房子或公寓),則該資產的公平市場價格(fair market value)必須從投入的資金總額中被扣除。 

合法來源&計算方法

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所有投資資本,都會以美元和公平市場價格(fair market value)來計算。非法取得的資產是不能夠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中,被用來當投資資本的。 

AT-RISK CAPITAL 投入的資本有風險 eng

目標就業地區(TEA)可以是偏僻的地區或是擁有高失業率的地區(也就是失業率至少為全國平均失業率的150%的地區)。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偏僻地區(rural area)為一個在“管理與預算辦公室”所定義的“大都會統計區”(MSA)之外的地區,或是在一個擁有至少20,000居民以上的城市或城鎮之外的地區。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高失業率地區,是根據所投資的新商業企業主要做生意的地點的人口普查區或是鄰近的人口普查區數據,來判斷是否符合150%的失業率標準的。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 目標就業地區(TEA)eng

EB5投資移民綠卡有3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EB5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該投資人有投入法律所規定的金額於一個新商業企業(直接投資)或區域中心之中、(2) 這個所投資的美國企業創造出至少10個全職工作給美國的工作者、以及 (3) 若為直接投資的類型的話,則該投資人還必須親自管理所投資的新商業企業的日常營運或為其制定商業上的政策。EB5投資移民綠卡目前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投資金額為180萬美元($1,800,000美元)或是90萬美元($900,000美元)若為目標就業地區(TEA)。 

申請EB5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投資移民綠卡)

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EB5綠卡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6(m)(7).

INVESTOR 投資人 eng

EB5綠卡所需要準備的文件

常用來證明EB5綠卡中投資人和投資項目符合標準要求的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於):

  • 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第一階段(I-526表單)中,必須提供一個全面性的商業計劃,來證明2年內在美國所投資的項目需要和會創造出至少10個全職的工作機會給美國工作者。該EB5商業計劃必須包含:
  • 商業地產開發的投資項目必須包含額外的資訊,例如:目前租約的公平市場價值、空房率、租金收入的趨勢歷史、和對鄰近對手的分析(應有對其它鄰近的商業地產的詳細評估)。
  • 可以顯示該企業的成立為合法的和該企業有被授權可以合法的做生意的文件,像是:公司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經營協議(operating agreement)、合夥協議(partnership agreement)、當地的經營執照、或良好信譽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 可以顯示該投資人會親自管理其企業的日常商業營運或為其制定商業上的政策的文件,例如:證明該投資人為該企業的高階職員或董事、合夥人應須有相似於《統一有限合夥法》(ULPA)中有限合夥人的全力、有限責任公司(LLC)投資人的權力應須能比擬《統一有限合夥法》(ULPA)中的高層政策決定權。
  • 可以顯示確實有投入法律所規定的資金金額的文件,例如:銀行對帳單、證明該投資人為財產所有權人的法律文件、投資所得到的股票證書、有擔保的貸款或抵押協議、第三方托管協議、或財產從海外被轉移到美國的證據。
  • 可以證明資本的來源為合法的文件,例如:外國企業登記紀錄、外國企業和投資人個人納稅表單(過去5年內的)、經認證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法院判決書(過去15年內)、或銷售合約或地契(若資本是由房屋或公司的出售而來的)。若財產為新獲得的,則需要提出解釋和證明獲得的方法為合法的。
  • 在TEA地區做直接投資的話,則必須提供證明所投資的新商業企業主要做生意的地點,確實符合目標就業地區(TEA)定義的文件。
  • 若是投資區域中心的話,則必須提供額外的文件,例如:區域中心最新的批准信(應須包含它做造工做幾會的計算方式和其投資資本結構)、有限合夥協議、第三方托管協議和指示信、或其它保密訊息備忘錄及其修訂文件。
  • 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的第二階段(I-829表單)中,必須提供可以證明確實有創造出10個全職工作給美國工作者的文件,例如:I-9表單(就業資格認證僱員信息表單)、納稅單、工資紀錄、工資存根……等等。

申請EB5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EB5綠卡申請(I-526表單)的處理時間、(2) 美國移民局審核移除綠卡條件的申請 (I-829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3) 當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

影響EB5 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EB5綠卡I-526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平均)長達18到30個月的時間,以及審核EB5移除綠卡條件的申請 I-829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平均)長達30個月的時間。請注意,這邊審核的時間只是粗略的平均估略值,而且審核的時間常常會隨著法律的變化、美國政治情況、其它環境因素而產生很大的波動(真實的審核時間很有可能會比這邊所列的時間還要更久)。美國移民局給的當前估略審核時間可以 在這邊查詢。

EMPLOYMENT-BASED VISA BULLETIN EXAMPLE (工作綠卡排期表) eng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EB5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綠卡申請人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EB5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大多數的投資人除了中國出生的投資人)到數年不等(大多數中國出生的投資人)的時間,以及 (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批准EB5綠卡的申請(I-526表單)後,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需要接著等待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EB5綠卡的優先日期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I-526表單)的日期。對於大多數國家的投資移民申請人來說,他們EB5綠卡申請案件的優先日期通常在提交綠卡(I-526表單)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也就是綠卡沒有排期)。對於來自於中國的投資移民申請人來說,他們的EB5綠卡排期相對來說是比較長的(綠卡名額要等比較久的)。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對於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像是中國,因為太多人從那些國家申請移民了所以綠卡的額度常年被用盡導致很多人需要排隊領取他們的綠卡名額(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這些因為每年綠卡發放的額度不夠用而需要排隊等待可使用的綠卡名額的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利用配偶出生的國家來避開綠卡排期)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cross-chargeability)” 這個規則通常會在當綠卡申請人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出現嚴重不足(該國家綠卡排期很長)但配偶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卻充足(該國家綠卡沒排期或是排期較短)的情況下被使用。出生在綠卡排期較長的國家那一個方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改成使用配偶綠卡排期較短的出生國家綠卡配額(一般來說這樣可以大幅加快取得綠卡的時間)。舉一對夫妻的例子來說明,綠卡申請人出生於中國(通常綠卡排期很長)而他的配偶出生於南韓(通常沒有綠卡排期或綠卡排期很短):夫妻兩人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下皆可以使用南韓的綠卡名額(綠卡排期)來調整成為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本來該用中國綠卡排期的先生改用太太南韓的綠卡排期來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哪一個人是該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對於“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的使用沒有影響。

未成年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或者是使用他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 (該第三方國家可以不是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也不是孩子出生時父母所居留的國家) 的綠卡名額。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日本,他們的孩子是在去中國短期旅遊時生下的:這個在中國出生的孩子是可以選擇使用日本的綠卡名額(日本的綠卡排期)來領取綠卡。 大部分狀況下,衍生受益人(像是綠卡申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夠在主要綠卡申請人之前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 

請注意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下,父母親是不可以使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的。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中國而孩子則是在日本出生的。在這個情況下,這裡的中國出生的父母親,是無法使用孩子日本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來等待綠卡的,也就是說這裡的中國父母親還是只能等中國的綠卡排期。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取得EB5投資移民綠卡持有人身份,必須經過兩個階段:(1) 第一階段:EB5綠卡的申請(I-526表單:外國創業者的移民申請)被批准後,該投資人必須轉成2年的有條件性的綠卡持有人身份,接著 (2) 第二階段:兩年後(在其EB5投資移民綠卡還沒過期前),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必須向美國移民局提出把2年的有條件性綠卡轉成一般常規的永久性綠卡的申請(I-829表單:投資者解除永久居民身份條件的申請)。

當EB5綠卡申請中第一階段的綠卡申請(I-526表單)被批准後,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必須接著轉成他們2年的有條件性的綠卡持有人身份。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取得他們批准的2年有條件性EB5投資移民綠卡):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有條件性的2年EB5投資移民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取得其EB5綠卡(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EB5綠卡持有人的身份(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持有人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EB5綠卡持有人的身份(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持有人身份)。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EB5綠卡(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出生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526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526表單)之後。若該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526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綠卡的申請(I-526表單)一起同時提交。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當投資人的EB5綠卡申請(I-526表單)被批准後, 該投資移民工作者的配偶和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能有資格分別以C-52或 C-53移民簽證(或T-52或T-53若是其EB5投資移民綠卡是用TEA地區申請的)的身份入境美國。

EB5綠卡(第五優先綠卡)的申請是拿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方式之一。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的投資人必須投入法律所規定的資金金額,在一個能夠為美國工作者創造出至少10個全職工作的新商業企業(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或區域中心(regional center)中。EB5投資移民綠卡目前法律所規定的最低投資金額為180萬美元($1,800,000美元)或是90萬美元($900,000美元)若為目標就業地區(TEA)。 

取得EB5投資移民綠卡主要分為2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取得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而第二階段為把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轉成一般常規綠卡的階段。在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中所使用的資本,必須被視為是“有風險的資本”,也就是若是投資的項目失敗的話,這個投入的資本也會受的虧損。換而言之,EB5投資移民申請中的資本不能是給所投資的企業的一個貸款。 

對於使用直接投資的方式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的投資人,必須親自管理所投資的企業的日常營運或要負責制定該企業的方向政策。相反的,使用投資區域中心的方式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的投資人,不需要管理所投資項目的日常營運,因為他們扮演的角色通常為被動的有限合夥人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政策的決策者。

沒有與EB5投資移民綠卡相似的其它 工作綠卡 ,但是, 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人的專業背景有機會能夠符合一些其它類型的工作綠卡申請資格的要求。

與EB5綠卡較為相近的(也就是相似度較高的)其它工作綠卡類型為:(1) EB1a綠卡 -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中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盛譽的傑出人才、(2) EB1c綠卡 - 在海外(美國境外)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的跨國公司主管或經理、(3) EB2卓越能力綠卡 - 藝術、商業、科學、(4) 同時申請 EB2綠卡和國家利益豁免權(EB2 NIW) - 有能力可以對美國國家利益做出實質貢獻的人、和 (5) 同時申請 EB2綠卡和醫師國家利益豁免權(EB2 PNIW) - 答應要在美國政府認定為醫療人員短缺的特定地理區或是指定的政府醫療設施中工作的醫師。

進階的綠卡替代方案

其它與EB5投資移民綠卡較為不相近(也就是相似度較低的)其它工作綠卡類型為:(1) EB1b綠卡 - 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認可為突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員、(2) EB2高等學位綠卡 - 擁有高等學歷(也就是至少有碩士以上的學歷或是有大學學歷加上至少5年的漸進式工作經驗)且在美國有收到工作邀約的人、(3) EB2綠卡中附表A的第二組(Schedule A Group II)綠卡 綠卡是給在表演藝術、科學、或藝術界中擁有卓越能力的人、(4) EB3綠卡中附表A的第一組(Schedule A Group I)綠卡 - 職業護士和物理治療師、和 (5) EB3綠卡 - 專業人士、技術工作者、無技術工作者。

EB3綠卡申請中的專業人士(professionals)必須要為某種專業職業的一員。該EB3專業人士必須要至少有大學學歷(或外國等同學歷),而且他收到的作邀約中的工作職位必須要求入職的人至少要有大學學歷。EB3綠卡申請中的技術工(skilled workers)必須需要有能力可以勝任一個要求至少2年工作經驗(或訓練)的工作職位。EB3綠卡申請中的其他工作者(other workers)為那些能夠勝任一個要求少於2年工作經驗(或訓練)的工作(也就是無技術性質的勞工)。

相似的非移民(暫時性)簽證

與EB5綠卡相似的非移民(暫時性)簽證可以包含:(1) E1 簽證 (國際條約貿易商商務簽證)E2 簽證 (國際條約投資人商務簽證) - 讓外國商人能夠待在美國管理和經營所投資的美國企業的暫時性商務簽證、和 (2) L1A簽證(跨國公司經理 & 主管工作簽證) - 讓跨國公司中的主管或經理到美國辦公室工作或到美國開設新辦公室的暫時性工作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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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EB5綠卡,是否為最適合客戶專業背景的移民簽證類別。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EB5投資移民綠卡申請案例,並且會對EB5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投資移民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EB5投資移民綠卡的投資人,都是建議一定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來協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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