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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4簽證是給從事宗教相關的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的牧師(或非牧師的宗教職員)所使用的工作移民綠卡。EB4綠卡申請中的宗教工作必須是一份有報酬的全職工作,而且該宗教工作者的工作邀約必須是來自一個美國的非營利組織。該宗教工作者在申請EB4綠卡之前的2年中,必須要為該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並且持續的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的宗教職員身份從事宗教相關的工作。 

依據 INA §203(b)(4), 8 USC §1153(b)(4),EB4綠卡是屬於第四優先工作移民簽證。EB4宗教移民綠卡每年發給牧師的綠卡是沒有數量上的限制的。相對的,發給非牧師的宗教職員的EB4宗教移民,則是每年有5000張綠卡的數量限制,而且這類型的宗教工作者受限於一個日落(結束) 日期。若是這個日落(結束)日期沒有被美國政府延長,則非牧師的宗教職員這個類型的宗教工作者就沒有辦法繼續申請EB4宗教移民綠卡。

目錄

EB4綠卡中合格的宗教工作者必須證明: (1) 在申請EB4宗教移民綠卡之前的2年中,該宗教工作者必須要為其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並且還持續的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的宗教職員的身份從事著宗教相關的工作,以及 (2) 其收到的工作邀約中的工作必須是一份有報酬且全職的牧師(或非牧師的宗教職員)工作。全職工作指的是一個禮拜至少35小時工作時間的工作。 

EB4綠卡中宗教工作者申請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m).

RELIGIOUS WORKER 宗教人員 eng

EB4綠卡中合格的牧師(minister)必須被其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培訓或完全授權執行宗教朝拜(religious worship)和其它一般會由神職人員執行的工作職責,例如: 執行聖禮(宗教儀式)像是洗禮或聖餐。該宗教工作者的工作職責,一般來說必須是要跟從事宗教相關工作的天命(religious calling)有合理緊密的關係,不過某些附帶性的工作職務(像是行政性職責)是可以被包含的。 

業餘傳道士(沒有取得聖職授任的人)在EB4宗教移民綠卡的申請中,是不被視為是牧師的。EB4宗教移民綠卡的申請中,宗教教派通常都會要求其牧師要有受過某種培訓、有受過聖職授任的證明、執照、或其它來自神學機構的文件。EB4宗教移民綠卡中的牧師(minister)可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職業類型:牧師(priest、pastor)、拉比(rabbi)、基督教中的執事(deacon)、佛教僧侶(monk)、伊瑪目(imam)……等等聖職。 

EB4綠卡中合格的宗教職業(vocation)是給那受到的天召(calling)或使命為奉獻(devotion)此生來實踐該宗教教派生活方式的人所使用的。這種天召或奉獻的精神,應須通過其宗教教派要求的儀式或誓言來證明的。其宗教教派必須有一類的成員是完全奉獻他們的生活給該宗教的職能和實踐(和一般的世俗成員是不同的)。EB4宗教移民綠卡中的宗教職業(vocation)可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幾種職業類型:尼姑(nun)、僧侶(monk)、修道士人員(religious sister or brother)……等等聖職。 

EB4綠卡中合格的宗教職位(occupation)是給那些致力於傳統宗教職責(像是灌輸或實踐其宗教教派信念和信條)的人所使用的。該宗教工作者的工作職位必須被其宗教教派認定為是具宗教性的職位。以下為一些非牧師的宗教職位的例子:傳教士、教會領唱(cantor)、禮拜儀式工作者(liturgy worker)、宗教導師、宗教顧問、探題工作者(catechist)、宗教廣播員、宗教翻譯員、在宗教醫院或醫療設施中的工作人員。

不直接涉及傳播宗教教派的教義的行政性或支援性工作職位,在EB4綠卡的申請中是不被視為是合格的宗教職位的。一些不屬於非牧師的宗教職位的例子,包含:接待員、文書處理工作人員、募款人員、詠唱者、或維修工。志願者的工作在這裡,也不屬於合格的宗教職位。

持續2年的宗教工作經驗

在申請EB4綠卡之前的2年中,該宗教工作者必須要持續的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宗教職員的身份從事其宗教教派相關的工作。而這個2年宗教工作經驗是可以來自在海外的經驗或是在美國的經驗(既使獲得該工作經驗時並沒有合法的工作權)。這2年的宗教工作經驗不能是志願的工作,而且該宗教工作者必須有被給予報酬(可以是受薪或非受薪的形式)。該宗教工作者過去的宗教工作職責不需要跟EB4綠卡申請中所擬議的工作職責相同。 

這個2年的宗教工作經驗在EB4綠卡申請中一般狀況下必須是持續的(不能出現間斷),不過以下幾有種情況是允許工作時間出現間斷的:(1) 該宗教工作者在工作間斷時,身份還是維持著僱員身份(employed)並且有一直維持著其宗教教派的會員之一、(2) 工作間斷是為了要受宗教方面的培訓或是學術休假(sabbatical),這邊要注意不可以涉及非授權的工作行為(在美國中)、和 (3) 工作間斷不可以超過2年的時間。 

若是該宗教工作者在美國以 F1學生簽證 的身份攻讀與牧師職業相關的課程,且該宗教工作者可以顯示他們有持續的履行其宗教的牧師職責的話,則也可以被視為是2年宗教工作經驗的合理中斷理由。其它常見的中斷理由,像是產期、配偶照護、病假或休假,只要該宗教工作者還是屬於僱員(employed)的狀態,則該類型的中斷也不會違反2年宗教工作經驗的要求。 

2 YEAR CONTINUOUS RELIGIOUS WORK 至少連續2年的宗教工作經驗 eng

EB4綠卡中合格的美國雇主,必須為該宗教工作者所屬的宗教教派下的一個美國IRC §501(c)(3) 非營利組織(或為關聯組織)。該美國雇主必須為以下3種形式中的一種:

  • 在美國的非營利宗教組織

  • 被一個持有團體免稅特例的法人授權使用其免稅特例的宗教組織

  • 一個與美國宗教教派有關係(affiliated)的非營利宗教組織

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

宗教教派(religious denomination)是一個宗教團體(或信徒社團),而該宗教團體必須受到同類型教會管轄並且至少擁有至個一個共同的:(1)信條或信仰聲明、(2) 朝拜形式、(3) 正式的訓誡和教義、(4) 宗教儀式和服務、(5) 已建立的禮拜或會眾場所、或 (6) 可相比的標記(像是可以證明該宗教教派為真實存在的跡象)。

EB4綠卡中宗教工作者有3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EB4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該宗教工作者在申請EB4綠卡之前的2年中,必須要為該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並且持續的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的宗教職員身份從事宗教相關的工作、(2) 該宗教工作者收到的工作邀約為一個有報酬的全職宗教工作職位(牧師或是非牧師的宗教職位),以及 (3) 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個在美國的IRC §501(c)(3) 非營利組織(或相關組織)。

申請EB4宗教移民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EB4綠卡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m)(8).

恢復宗教自由豁免權(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簡稱RFRA)

如果上述的申請要求會對該組織履行宗教活動會造成很大的負擔的話,可以在申請EB4宗教移民綠卡時同時提出“恢復宗教自由豁免權”(RFRA)的申請。這個書面聲明必須包含為什麼該移民法條的要求會限制其組織的宗教活動,或某種被禁止的宗教活動為什麼必須被該組織履行。這個豁免權的批准會被逐案審查,而且該申請方有證明它滿足“恢復宗教自由豁免權”(RFRA)的申請資格的責任。

申請EB4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EB4綠卡申請(I-36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  

影響EB4 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EB4綠卡I-36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相異於多數工作移民綠卡類別,EB4綠卡I-360表單的申請環節是無法使用移民局提供的急處理的服務(premium processing)。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EB4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綠卡申請人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EB4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大多數的宗教工作者)到數年不等(少數的宗教工作者)的時間,以及 (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批准EB4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需要接著等待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EB4綠卡的優先日期可以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工作綠卡申請(I-360表單)的日期,或是美國勞工局(DOL)收到PERM勞工證書申請(ETA 9089表單)的日期。對於大多數國家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EB4綠卡申請案件的優先日期通常在提交綠卡(I-360表單)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也就是綠卡沒有排期)。對於來自於墨西哥、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洪都拉斯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的EB4綠卡通常是會有排期的,不過還是算短的綠卡排期。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對於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工作綠卡申請人像是墨西哥、薩爾瓦多、瓜地馬拉、洪都拉斯,因為太多人從那些國家申請移民了所以綠卡的額度常年被用盡導致很多人需要排隊領取他們的綠卡名額(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這些因為每年綠卡發放的額度不夠用而需要排隊等待可使用的綠卡名額的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EMPLOYMENT-BASED VISA BULLETIN EXAMPLE (工作綠卡排期表) eng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利用配偶出生的國家來避開綠卡排期)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cross-chargeability)” 這個規則通常會在當綠卡申請人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出現嚴重不足(該國家綠卡排期很長)但配偶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卻充足(該國家綠卡沒排期或是排期較短)的情況下被使用。出生在綠卡排期較長的國家那一個方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改成使用配偶綠卡排期較短的出生國家綠卡配額(一般來說這樣可以大幅加快取得綠卡的時間)。舉一對夫妻的例子來說明,綠卡申請人出生於中國(通常綠卡排期很長)而他的配偶出生於南韓(通常沒有綠卡排期或綠卡排期很短):夫妻兩人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下皆可以使用南韓的綠卡名額(綠卡排期)來調整成為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本來該用中國綠卡排期的先生改用太太南韓的綠卡排期來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哪一個人是該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對於“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的使用沒有影響。

未成年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或者是使用他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 (該第三方國家可以不是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也不是孩子出生時父母所居留的國家) 的綠卡名額。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日本,他們的孩子是在去中國短期旅遊時生下的:這個在中國出生的孩子是可以選擇使用日本的綠卡名額(日本的綠卡排期)來領取綠卡。 大部分狀況下,衍生受益人(像是綠卡申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夠在主要綠卡申請人之前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 

請注意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下,父母親是不可以使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的。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中國而孩子則是在日本出生的。在這個情況下,這裡的中國出生的父母親,是無法使用孩子日本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來等待綠卡的,也就是說這裡的中國父母親還是只能等中國的綠卡排期。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工作綠卡申請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工作綠卡申請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工作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取得其EB4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EB4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工作綠卡申請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EB4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EB4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綠卡申請人出生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之後。若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36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當宗教工作者的EB4綠卡申請(I-360表單)被批准後, 該綠卡工作者的配偶和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能有資格分別以SD-2或 SD-3移民簽證的身份入境美國。

EB4宗教移民綠卡是給從事宗教相關職業(vocation)或工作職位(occupation)的牧師(或非牧師的宗教職員)所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該宗教工作者所收到來自美國雇主的工作邀約中的宗教工作,必須是一份有報酬的全職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宗教職員)的工作職位。而且該宗教工作者在申請EB4綠卡之前的2年中,必須要為該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並且持續的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的宗教職員身份從事宗教相關的工作。

不像其它大部分的工作移民綠卡,EB4 宗教移民綠卡是可以被美國雇主贊助的或者該宗教工作者可以選擇自己贊助自身綠卡的申請。必須由“美國雇主贊助”的綠卡類型,會要求綠卡申請中的受益人(beneficiary也就是最後獲得綠卡的人)要有一個為他們提交(提出)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公司),而且該美國雇主還必須支付他們(受益人)綠卡申請的相關費用。相反的,允許“自己贊助”的綠卡類型是可以由本人提出自己綠卡的申請並且支付其相關費用的。 

換而言之,EB4宗教移民綠卡是可以 (1) 被美國雇主贊助的,也就是說提出綠卡申請和支付其費用的都是由美國雇主所負責的、或是 (2) 被宗教工作者自己所贊助的,也就是說提出綠卡申請和支付其費用的都是由宗教工作者自己負擔的。不過EB4宗教移民綠卡的申請中,就算宗教工作者可以自己贊助自身綠卡的申請,來自美國雇主的工作邀約還是要存在(這邊只是不用美國雇主來贊助其綠卡申請,但不代表美國雇主這個角色可以不用存在)。EB4宗教移民綠卡申請中的美國雇主必須能夠證明它是有能力可以支付該宗教工作者的工資(報酬)。 

ALTERNATIVES 替代方案 ENG

R1簽證 是給宗教工作者的暫時性的工作簽證(非移民簽證)。R1簽證持有人(宗教工作者的非移民簽證)一般來說都非常適合申請EB4綠卡(宗教工作者的移民簽證),因為R1簽證和EB4綠卡的申請資格要求中有很多相似之處。 

EB4綠卡的其它 工作移民綠卡 替代方案,通常是給不同領域的人所使用的並且申請資格的要求一般都會比EB4綠卡還要來的高,不過,若是該綠卡工作者目前所具備的條件還無法符合EB4宗教移民綠卡的申請資格要求的話,以下的綠卡替代方案還是能夠被當作替代方案來考慮。 

其它可替代的工作綠卡方案可包含:(1) EB1綠卡 (科學、商業、藝術、體育、教育界的傑出人才、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跨國公司的經理或主管), (2) EB2綠卡 (高等學位、藝術、商業、科學)、(3) EB2綠卡中附表A的第二組(Schedule A Group II) 綠卡類型(表演藝術、科學、藝術),(4) 同時申請EB2綠卡和國家利益豁免權(EB2 NIW), (5) 同時申請EB2綠卡和醫師國家利益豁免權(EB2 PNIW), (6) EB3綠卡(專業人士、技術工作者、無技術工作者),(7) EB3綠卡中附表A的第一組(Schedule A Group I)綠卡類型(職業護士、物理治療師),和 (8) EB5綠卡(投資人)

較近的綠卡替代方案

與EB4宗教移民綠卡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給專業人士、技術工作者和無技術工作者的EB3綠卡(專業人士 / 技術工 / 其它無技術性工綠卡)。EB3綠卡中包含3種工作者:專業人士、技術工作者、其他無技術工作者。EB3綠卡申請中的專業人士(professionals)必須要 (1) 為某種專業職業的一員、(2) 至少有大學學歷(或外國等同學歷)、並且 (3) 其工作邀約中的工作職位要求入職的人至少要有大學學歷。EB3綠卡申請中的技術工(skilled workers)必須需要有能力可以勝任一個要求至少2年工作經驗(或訓練)的工作職位。EB3綠卡申請中的其他工作者(other workers)為那些能夠勝任一個要求少於2年工作經驗(或訓練)的工作(也就是無技術性質的勞工)。

與EB4綠卡的申請不同,EB3綠卡的申請通常是必須要有美國雇主贊助的和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EB3綠卡的申請中,只有一個例外可以取消PERM勞工證書這個要求:當EB3綠卡申請中的工作職位是屬於附表A (Schedule A)的職業之一(通常為第一組的職業護士或物理治療師)。 

進階的綠卡替代方案

EB1綠卡的申請資格標準為工作綠卡中最高的。EB1綠卡有3個子類別:(1) 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中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盛譽的傑出人才 (EB1a綠卡)、(2) 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認可為突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員 (EB1b綠卡)、或 (3) 跨國公司中的主管或經理要從海外的據點被調到美國工作 (EB1c綠卡)。EB1綠卡的申請是不需要有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而且EB1a綠卡(傑出人才)的子類別甚至不需要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存在只需要證明該綠卡工作者入境美國後會繼續在其專業領域中工作就可以了。 

EB2高等學位綠卡是給擁有高等學歷(也就是至少有碩士以上的學歷或是有大學學歷加上至少5年的漸進式工作經驗)且在美國有收到工作邀約的人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EB2卓越能力綠卡是給在科學、商業、或藝術界中擁有卓越才能的人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EB2綠卡中附表A的第二組(Schedule A Group II)綠卡是給在表演藝術、科學、或藝術界中擁有卓越能力的人所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國家利益豁免權(NIW)的申請是可以和EB2綠卡的申請同時提出的,而該綠卡工作者必須要確實有符合EB2綠卡的申請資格,並且該綠卡工作者還需要有能力對美國的國家利益做出具影響力的貢獻。與EB2綠卡同時申請的醫師國家利益豁免權(PNIW)是給那些答應要在美國政府認定為醫療人員短缺的特定地理區域或是指定的政府醫療設施中工作的醫師所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EB5投資移民綠卡是給投資一定資金在一個美國公司中的外國投資人所使用的投資移民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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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EB4綠卡是否為最適合客戶(或客戶受益人)專業背景的移民簽證類別。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EB4綠卡申請案例並且會對EB4綠卡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EB4工作綠卡的美國雇主或是個人申請人都是強烈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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