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的居民 (一般稱為“綠卡持有人”)可以憑藉他們的移民簽證在美國的任何一個地方自由的生活和工作。成為綠卡持有人是成為美國公民或拿到美國護 (美國國籍)的必要步驟之一。
EB4綠卡(第四優先綠卡)的申請是拿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方法之一。EB4簽證是給特殊移民者(像是特定國際組織的退休人員、 牧師、尼姑、台灣 AIT 工作人員)的移民綠卡,其中最常見的特殊移民者為宗教工作者(religious worker)。
EB4綠卡(第四優先綠卡)並不要求要有批准的 PERM勞工證書,但是某些類型的移民者在該綠卡申請中,還是必須要有一個美國雇主存在(像是宗教移民綠卡的申請)。常規的EB4綠卡是使用I-360表單來做綠卡的申請的,而美國政府在海外的員工則是使用DS-1884表單做綠卡的申請的。EB4綠卡的申請是不能夠使用美國移民局提供的急處理的服務(premium processing),不過,EB4綠卡的申請本身就已經比是它 工作綠卡 類型相對還要快了,因為EB4綠卡的申請是不需要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而且一般狀況下沒有綠卡排期上的問題(也就是綠卡的名額不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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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B4綠卡(第四優先綠卡)有13個主要的子類別:
- 宗教工作者(religious workers): 該綠卡工作者必須是將來會在美國的一個非營利宗教組織(或其相關組織)中,擔任牧師或非牧師神職人員(宗教職業vocation或宗教職位occupation)工作職位的宗教工作者。
- 退休的G4國際組織僱員和其特定的家屬(retired G4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employee):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為曾經持有G4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並且現在已經從其工作的國際組織中退休的國際組織僱員(或他們特定的家人)。退休的G4簽證持有人和他們的配偶,必須在G4簽證持有人退休的6個月內提出EB4綠卡的申請。退休的G4簽證持有人的未婚子女(孩子)應須為25歲以下。已故G4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和孩子,應須在該G4持有人過世後的6個月內提出EB4綠卡的申請。
EB4綠卡申請中的國際組織包含:
o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
o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
o 世界銀行(World Bank)
o 美洲國家組織(OAS)
o 美洲防衛委員會(IADB)
o 美洲防衛學院(IADC)
o 國際電信衛星組織(INTELSAT)
o 國際電信衛星組織(ITSO)
- 退休的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文職僱員和其特定的家屬(retired NATO civilian employee):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為曾經持有NATO-6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並且現在已經從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中退休的國際組織僱員(或他們特定的家人)。退休的NATO-6簽證持有人和他們的配偶,必須在該NATO-6簽證持有人退休的6個月內提出EB4綠卡的申請。退休的NATO-6簽證持有人的未婚子女(孩子)應須為25歲以下。已故NATO-6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和孩子,應須在該NATO-6持有人過世後的6個月內提出EB4綠卡的申請。
- 特定廣播員(broadcaster): 該綠卡工作者必須是美國國際媒體署(USAGM)或是其受助機構(自由亞洲電台RFA或是自己歐洲電台/自由電台RFE/RL)的廣播員。
- 特殊移民少年(special immigrant juvenile):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 (1) 未婚且未滿21歲、(2) 被州政府的少年法院判定因為被父母虐待、疏忽、遺棄(或其它州法下的相似原因)無法和父母一起生活、(3) 被判定為需要受到撫養,或者他們的監護權被判給了州政府的機構或部門(或判給其它法院指定的人或機構),而且 (4) 遣送他們回父母之前居住的國家(或有居住權的國家)會不符合孩子最佳的利益。
- 美國政府海外的員工(employees of U.S. government or AIT): 該綠卡工作者必須是在海外以僱員的身份為美國政府(或台灣AIT)工作15年以上。
- 軍人(military):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為1978年10月15日後,根據特定國際條約或協議下,在海外(像是菲律賓、馬紹爾群島、帛琉、密克羅尼西亞)成為美國武裝部隊一員的軍人,或者是已經服役6年而且已再簽約服役6年的現役軍人。
- 巴拿馬運河僱員(panama canal zone employee):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在1979年10月1日後,被巴拿馬公司或運河區的政府雇用為員工至少1年的人(或是被美國政府雇用為員工至少15年),或者是在1979年4月1日後被巴拿馬公司或運河區的政府雇用為員工至少5年的人。
- 特定醫師(physician):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在1978年1月10日前,以H簽證或J簽證入境美國,並且從1978年1月9日就已經(在有合法醫療執照下)開始持續行醫的醫師。
- 阿富汗或伊拉克僱員(Afghan or Iraqi employees): 該綠卡申請人必須是在阿富汗或伊拉克為美國行動提供援助的人員、翻譯員、或口譯員。
其它類型的特殊移民者
EB4綠卡中有3個子類別在特殊的狀況中會被使用:
- [SB-1 IV] 返回居民(returning residents): 這個類型的人為在海外(美國境外)待超過1年的綠卡持有人,現在要回來美國(入境美國)。
- 重新獲得美國公民身份(U.S. citizenship reacquisition): 這類型的人為過去放棄美國公民身份的人,但現在想要重新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人。
- 已故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widow or widower of deceased U.S. citizen): 該綠卡申請人為 已故的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 ,該遺孀或鰥夫的EB4綠卡申請應須在他們美國公民配偶過世後的2年內被提出。
身處在世界中任何一個國家的人都有資格申請EB4綠卡(第四優先綠卡)。大部分EB4綠卡的申請人(不包含特定國際組織退休人員、特定醫師、或特殊移民的青少年)是不需要居住在美國、不需要拿著任何特定的非移民簽證身份 (例如最常見的H1B工作簽證),也不需要擁有美國學歷。一個從來沒有踏入過美國土地的人也能夠有資格申請,並且拿到美國合法的EB4綠卡。
EB4綠卡涵蓋多種類型的移民者,而較為常見且為人所知的EB4移民者類型是 宗教移民的工作者、已故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和退休的國際組織員工(G4簽證或NATO-6簽證持有人)。
EB4宗教工作者
EB4綠卡申請中的 宗教工作者 ,必須將來會在美國的一個非營利宗教組織(或其相關組織)中,擔任牧師或非牧師神職人員(宗教職業vocation或宗教職位occupation),且這個在美國的工作必須是全職且有報酬的。該宗教工作者在申請EB4綠卡之前的2年中,還必須要為其宗教教派的一員(該宗教教派必須在美國有一個非營利性組織存在)並且持續的以牧師或其它合格的非牧師的宗教職員身份從事宗教相關的工作。
EB4退休國際組職人員(G4簽證或NATO-6簽證持有人)
特定國際組織的退休員工,必須曾經持有著G4簽證的身份或是NATO-6簽證的身份,並且在退休的6個月內提出EB4綠卡的申請。該退休的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必須 (1) 在申請EB4綠卡之前和退休前,在美國至少實際居住過總共15年的時間,以及 (2) 在申請EB4綠卡前的7年中,有至少一半的時間是在G4簽證或NATO-6簽證下的。
退休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的未婚子女(孩子)必須在25歲之前提出EB4綠卡的申請。該退休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的未婚子女(孩子),必須 (1) 從5歲到21歲之間在美國實際居住過總共7年的時間,而且 (2) 他們在申請EB4綠卡前的7年中,必須有至少一半的時間是在G4簽證或NATO-6簽證下的。
退休且已故的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的配偶,應須在他們過世後的6個月內提出EB4綠卡的申請。該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的遺孀或鰥夫,必須 (1) 在他們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配偶過世前,在美國至少實際居住過總共15年的時間,以及 (2) 在申請EB4綠卡前的7年中,有至少一半的時間是在G4簽證或NATO-6簽證下的。
不像其它工作綠卡的類型,大部分EB4綠卡的申請是不需要批准的 PERM勞工證書 ,而且可以自己贊助自身EB4綠卡的申請(也就是說EB4綠卡申請人可以自己提出和支付其綠卡的申請)。不過EB4綠卡中的子類別,一般都會有自己的特殊要求,例如:宗教移民綠卡中必須要有一個來自美國雇主的工作邀約、或是退休的G4簽證持有人或NATO-6簽證持有人(退休的國際組織員工)必須要在美國實際居住過15年的時間。
EB4綠卡(第四優先綠卡)的申請流程包含 (1) 向美國移民局(“USCIS”)提交綠卡的申請 (I-360表單)和 (2) 最後的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申請可以通過向美國移民局提交I-485表單的申請或是向美國國務院("DOS”)提交DS-260表單的申請。若為美國在海外的員工的話,則是要提交DS-1884表單和通過領事處理的方式做申請。
EB4綠卡申請(I-360表單)批准後,已經在美國居住的人通常會選擇以不需要離開美國一趟的方式提交I-485表單來申請把他們當下的非移民簽證身份調整成合法永久居民 (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I-485表單的申請 (註冊永久居留或調整身份申請)一般只開放給已經在美國境內並且一直維持著合法簽證身份的人。
已經在美國居住的人也可以選擇提交DS-260表單以通過美國駐外的大使館或領事館 (通常是在該申請人原本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 (“consular processing”)來申請成為合法永久居民 (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若是該綠卡申請人不居住在美國境內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則只能通過美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獲取他們的綠卡身份。通常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是分配給該綠卡申請人出生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國籍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EB4綠卡。
EB4綠卡的面試會在 美國移民局的辦公室 進行(若是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或是在 海外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 進行(若是以領事處理來調整身份)。對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來說,面試批准是取得EB4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而對於在海外做領事處理的人來說,該EB4綠卡申請人還必須要在面試批准後實際入境美國才能夠算是完成EB4綠卡申請的最後一個步驟。換句話來說,做境外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多出了必須在美國邊境(通常在機場的檢查室進行)被 美國海關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衛局)批准入境美國才能取得其EB4綠卡。
EB4綠卡和暫時性的工作簽證 (例如 H1B工作簽證, L1工作簽證, O1 簽證, P1 簽證, TN 簽證, E3 簽證)的主要差別在於EB4綠卡持有人可以自由地更換工作或行業且對於工作的更換無需再從美國政府那邊得到額外的批准。此外,與工作簽證不同的是綠卡為永久性的簽證,所以EB4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居留的時間是沒有一個固定的的最長期限 (可以無限次數的每10年更新一次綠卡)。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綠卡和工作簽證的差異:一個EB4綠卡持有人在換工作時可以直接換並不需要再像美國移民局提交任何申請。而相反的,一個拿著H1B 工作簽證的人要換工作時必須要先向美國民局提出 轉換H1B雇主的申請 且最終需要被批准才能繼續新的工作。會有這樣的差異是因為H1B 簽證(工作機會)與贊助該H1B簽證的美國雇主是捆綁在一起的。
EB4綠卡(第四優先綠卡)的申請是拿美國永久居留權的方法之一,而該綠卡類型中最常見的為 宗教移民的工作者。EB4綠卡的申請相對的快速,因為不需要經歷取得PERM勞工證書的冗長過程,而且EB4綠卡通常不會有綠卡排期的問題(也就是不用等綠卡的名額)。
如果您有EB4綠卡(宗教工作者綠卡)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EB4綠卡是否為最適合客戶(或客戶受益人)專業背景的移民簽證類別。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EB4綠卡申請案例並且會對EB4綠卡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EB4工作綠卡的美國雇主或是個人申請人都是強烈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雇用我們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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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步:
- 第4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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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步:
- 填寫表單(包含一些關於您的基本信息和移民需求)
- 註冊帳號及登錄客戶線上系統來預約諮詢時間
- 進行諮詢(通常是通過電話或是Zoom諮詢)
- 聘用(簽訂正式的僱傭合約)
- 開始處理案件
- 收集所需的文件和證據
- 準備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 確認以及核對將要提交的文件內容
- 提交申請的案件
- 持續追蹤案件的進度狀態
- 當案件最終結果出來後即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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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諮詢(通常是電話諮詢或是Zoom視訊會議)
- 聘用(簽訂正式的僱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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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集所需的文件和證據
- 準備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 確認以及核對將要提交的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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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案件最終結果出來後即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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