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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閱讀完 EB1c簽證的簡易介紹 而對EB1c 綠卡申請有個基本概念後,下一步則需要了解的是要提供什麼樣的文件來證明該綠卡申請人有資格獲得批准的EB1c綠卡。 

下面的文章會簡要的解釋申請EB1c 綠卡的標準要求是什麼以及各個標準要求通常需要提供什麼樣的證據。 

目錄

在EB1c綠卡的申請中,該工作綠卡申請人必須要 (1) 有一個主管或經理職位的工作邀約、(2) 工作邀約必須來自一個已經在美國經商至少1年以上的美國雇主,並且該美國雇主在除了美國之外還必須在至少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也就是必須為跨國公司)、 (3) 該綠卡工作者必須為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海外分公司)或其相關商業實體(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並且 (4) 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 

以下的文章內容會簡易的解釋該標準要求的內容以及該標準要求一般會需要用到的證據。

該綠卡工作者的工作邀約為一個主管或經理的工作職位

該綠卡工作者所收到的工作邀約必須為一個以執行主管或經理階級的工作內容為主的職位。也就是說,非主管或經理階級的工作職務(像是營運方面或行政方面的工作職務)是只能為該主管或經理職位的附帶職責(incidental)。此EB1c綠卡申請的要求重點是放在該主管或經理的職責是否主要是集中在為該企業制定目標和政策上而不是在執行日常營運的工作上。 

executive or manager 主管或經理 eng

可使用且有效的證據(主管或經理的工作邀約)

以下介紹的幾個簡易原則是經常被用來判斷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屬於能夠滿足 “主管或經理的工作邀約”這個EB1c綠卡申請要求的有效證據:

  • 對於工作邀約中職位的工作職責之詳細敘述和每項職責上所需花費的時間之比例必須被提交。工作職責必須是以主管或經理階級的職責為主,而非合格的職責(像是營運、行政、或非管理性的職責)只能是該職位附帶性的職責。

  • 對於工作邀約中的職位是否為主管或經理的職位,在綜合考量中會參考(但不限於)以下幾種因素:合理的商業需求(business needs)、人事階級、組織整體規模、發展的目的和階段。例如:不監督任何員工但是管理組織重要核心的部門或營運的經理是可以被視為是合格的經理職位的。 
  • 應須有足夠的下屬員工數量,以避免以下質疑:主管或經理的職位在此企業中不具商業上的合理性、或是該企業的能力無法讓綠卡工作者執行主管或經理的職務。下屬必須要是能夠使該主管或經理免於親自執行日常的非管理類型工作職責。

  • 主管有相似於經理的工作職責,不過主管的職責較具廣泛性且更側重於為商業營運做出高階層性(大方向)的指導上。
  • 該主管或經理的下屬並不一定需要為該公司工資單上的僱員(employee),也就是說下屬是可以包含獨立合約員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或來自海外相關公司的員工。 
  • 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管理的功能部必須對該企業整體來說是核心且重要的。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在EB1c綠卡的申請下會受到高度的審查,尤其是若是該職能經理目前是是在L1B簽證身份下並且在做L1B簽證的申請時沒有提及他們過去的管理經驗。
  • 作為贊助其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中的唯一僱員(employee)還是具有批准的可能性但這類型的案件會受到美國移民局的高度審查,因此必須要對這種特殊狀況提出很詳細的合理解釋以及提交可以支持該解釋的客觀性證據。贊助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會需要證明非管理類型的日常營運工作職責會外包給獨立合約員工(independent contractor)、顧問,或其它外部的法人去做。

無效的證據(主管或經理的工作邀約)

以下介紹的幾個簡易原則是經常被用來判斷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屬於不能滿足“主管或經理的工作邀約”這個EB1c綠卡申請標準的無效證據(或效果不佳的證據)。

  • 第一線的監督者通常在EB1c綠卡申請中屬於無效的證據類型,除非他們的下屬為專業人士(下屬所任的專業職業必須至少要求大學學歷)或為可以幫該綠卡工作者免去執行非管理類型的日常營運性工作職責的管理(或監督)階級僱員。 

  • 該主管或經理直接監督或指導的下屬員工數量無法自動使該職位符合EB1c綠卡申請中主管或經理的標準,例如:第一線監督者的有大量的下屬員工但是這些員工都是沒有專業職業的員工的話,通常是無法滿足EB1c綠卡申請中主管或經理職位的標準。

  • 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是不能親自執行其管理的功能部中的日常營運的工作職責,例如:一位職能經理可以指導實驗室去研究某一種化合物,但不能親自去執行研究該化合物的日常性研究工作。 

  • 對於工作邀約中職位工作內容的一般概括性陳述為無效的證據類型。

需要準備的文件(主管或經理的工作邀約)

常用來證明EB1c綠卡申請人擁有主管或經理的工作邀約的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於):

  • 來自美國雇主代表人的信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對於該工作者擬議的工作職責之描述,以及卡工作者會在美國受僱擔任主管或經理的聲明。
  • 可以顯示該職位為主管或經理階級的職位的文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
  • 組織結構圖,應須包含以下內容:
  • 顯示該主管或經理和他們擬議的下屬(也就是直接在該主管或經理底下工作的人)的文件可包含:
  • 可以顯示該工作者將會擔任一名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的文件,應須包含:
  • 可以顯示該工作者為第一線監督管理專業人士下屬的文件,應須包含以下訊息:

該綠卡工作者必須曾經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

該綠卡工作者在海外的主管或經理職位的要求標準與EB1c綠卡申請中美國工作邀約裡面的主管或經理職位是相同的。該綠卡工作者在海外擔任的職位必須為一個以執行主管或經理階級工作內容為主的職位,也就是說非主管或經理階級的工作職責(像是營運方面或行政方面的工作職責)只能為附帶性(incidental)的職責。 

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 

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主管或經理後來跳槽到別家公司上班超過2年的時間或是入境美國後有超過2年以上的時間是沒有合法工作許可的,則美國雇主是無法為該主管或經理申請EB1c綠卡的,除非該主管或經理離開美國到符合資格的海外雇主那裡重新工作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

1 YEAR OVERSEAS EMPLOYMENT 1 年海外(美國境外)工作經驗 eng

需要準備的文件(3年中有1年在海外工作)

常用來證明EB1c綠卡申請人在3年中有1年在海外的工作經驗的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於):

  • 來自美國雇主代表人的信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對於該工作者在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前,曾經在海外為該雇主擔任過主管或經理的職位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的聲明。入境/出境紀錄(I-94表單)或非移民簽證的相關護照頁面也必須被提供。
  • 來自美國雇主代表人的信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對於該工作者在提交該EB1c綠卡的申請前,確實曾經在海外為該雇主擔任過主管或經理的職位至少1年以上的時間的聲明。
  • 可以顯示過去職位為主管或經理階級的職位的文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
  • 海外雇主的組織結構圖,應須包含以下內容:

  • 可以顯示該主管或經理和其下屬的海外雇主工資單摘要
  • 可以顯示該工作者曾經擔任一名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的文件,應須包含:
  • 可以顯示該工作者曾經為第一線監督管理專業人士下屬的文件,應須包含以下訊息:

在海外(美國境外)以主管或經理身份工作過的海外雇主與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是同一間公司(海外分公司)或為其相關商業實體(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和該經理或主管在海外的雇主之間必須有著滿足EB1c綠卡申請資格的關係。合格的關係可以是 (1) 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為同一家公司、(2) 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3) 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子公司、以及 (4) 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關係企業。

判斷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之間是否有合格的關係,會用兩個雇主間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來衡量。所有權(ownership)是擁有對法人資產的絕對控制權。控制權(control)是擁有對法人直接指導其管理、建立、和營運的權利。

QUALIFIED CORPORATE RELATIONSHIP 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有符合條件資格的關係 eng

可使用且有效的證據(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之間符合EB1c綠卡申請條件的關係)

以下介紹的幾個簡易原則是經常被用來判斷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屬於能夠滿足 “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之間有合格的關係”這個EB1c綠卡申請要求的有效證據:

  • 美國雇主和海外雇主是同一間公司。 

  • 美國雇主是海外雇主的母公司。

  • 美國雇主是海外雇主的子公司。美國雇主擁有50/50的合資企業中的一半股權且對該合資企業具有等同的控制權和否決權的情況,在這裡是可以被視為是符合子公司的定義。

  • 美國雇主是海外雇主的關係企業。關係企業的定義中,包含一種特殊的類型:使用同一個國際知名企業的名稱來營銷的國際知名會計事務所或國際知名顧問管理企業之間的關係 (這是通過他們全球組織協調下的合約進行的)雖然各自為獨立的合夥法律實體且其之間並沒有任何共同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的關係,也能在此處被視為是符合關係企業的定義。另一種狀況為一個國際知名管理顧問企業從國際知名會計事務所獨立出來後,在全球組織協調的營運下繼續其業務,也能夠在此處被視為是符合關係企業的定義。

需要準備的文件(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之間符合EB1c綠卡申請條件的關係)

常用來證明美國雇主與海外雇主之間有符合EB1c綠卡申請條件的關係的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於):

  • 來自美國雇主代表人的信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該美國雇主(或它的其它商業實體)與聘雇該主管或經理的海外雇主為同一個雇主。
  • 可以顯示美國雇主和海外雇主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結構的文件,應須包含:

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在美國已經商長達1年以上的時間,並且在除了美國之外還有在至少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也就是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個在美國和至少1個以上的其他國家中做過生意的企業)。

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在美國已經商長達1年以上的時間,並且在除了美國之外還有在至少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也就是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個在美國和至少1個以上的其他國家中做過生意的企業)。EB1c綠卡申請中的“經商/做生意(doing business)”指得是該公司提供定期、系統性、和持續性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行為是活躍的。空殼公司或是僅存在代理人或是辦公室是不足以滿足在美“經商”的要求。空殼公司或是僅存在代理人或是辦公室是不足以滿足在美“經商”的要求。

贊助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在該綠卡工作者的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時,就有支付其薪資的能力。

MULTINATIONAL COMPANY DOING BUSINESS 跨國公司做生意 eng

可使用且有效的證據(經商的跨國公司)

以下介紹的幾個簡易原則是經常被用來判斷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屬於能夠滿足 “經商的跨國公司”這個EB1c綠卡申請要求的有效證據:

  • 這裡“經商/做生意(doing business)”指得是該公司積極活躍的提供著定期、系統性、和持續性的商品或服務之商業行為。

  •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可以被視為是在美國“經商/做生意”即時該生意只是跟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之間的生意往來,例如:美國雇主就算只賣產品或服務給其關係企業或是子公司(也就是沒有賣給任何外面的第三方顧客)也能被視為是在經商/做生意。

  •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個美國的法律實體(法人)而不能是外國的法律實體(foreign entity)。

  • 一個只有一名股東或僱員的美國公司在還是有機會具有擔任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雇主,但是必須證明該公司是與該公司的股東們是分離且獨立的法人,並且該公司和海外雇主之間必須要有合格的關係。

無效的證據(經商的跨國公司)

以下介紹的幾個簡易原則是經常被用來判斷所提供的證據是否屬於不能滿足“經商的跨國公司”這個EB1c綠卡申請標準的無效證據(或效果不佳的證據)。

  • 空殼公司或是僅存在代理人或是辦公室是不足以滿足在美“經商”的要求。

  • 一個海外公司在美國有分支辦公室但沒有正式申請成為合法的美國公司的話,該美國分支辦公室是不能夠擔任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這和L1工作簽證的申請是不相同的:L1簽證中海外公司在美國的分支辦公室只要有合法申請登記為“在美國營運的海外公司”即可滿足合格關係的要求而成為贊助該簽證的美國雇主。

  • 獨資經營(Sole proprietor)是不能夠擔任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

需要準備的文件(經商的跨國公司)

常用來證明EB1c綠卡的美國雇主為經商的跨國公司的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於):

  • 來自美國雇主代表人的信件應須包含以下幾種訊息:該雇主在美國已經商長達1年以上的時間的聲明。
  • 可以顯示該美國雇主已經在美國經商1年以上的時間且它在2個以上的國家中被合法的授權繼續經營其商業上的發展:

(1)   組織的法律結構和經營商業行為的合法授權:

(2)   擁有足夠的設施、設備、員工做生意:

(3)   定期且系統性的提供商品或服務:

  • 可以顯示美國雇主在優先日期時已具有持續支付所擬薪資的能力的文件,可包含: 
EB1C INTERNATIONAL COMPANY EXECUTIVE & MANAGER EB1C 跨國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經理 eng

EB1c綠卡申請中的要求/標準和所需提交的文件之重點,是放在該綠卡工作者所擔任過的工作職位還有未來到美國要擔任的工作職位確實為主管或經理階級的職位,以及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與該工作綠卡的海外雇主之間必須要有合格的關係。

EB1c綠卡的申請中需要滿足的要求凡蓋範圍很廣而且需要注意的細節很多,因此準備EB1c綠卡申請案件的過程並不是只是劃掉證據清單中的一些項目那麼簡單而已:EB1c綠卡申請時的重點是要能夠明確的分辨哪些證據應該被提交,以及應該要何種方式把綠卡的申請案例呈現給移民官去審核。EB1c工作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

對於能夠滿足EB1c綠卡資格的人來說,該跨國經理或主管也很有可能具有能夠滿足申請限制較少的EB1a綠卡的傑出能力。 EB1a綠卡(傑出人才綠卡) 的申請是可以由綠卡申請人自己贊助的(也就是可以自己發起綠卡的申請和支付其費用)而且只需證明他們入境美國後會繼續在同一個專業領域中工作即可(連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都不需要為申請EB1a綠卡最特殊的地方)。 

對於還尚未達到 EB1c 綠卡申請資格的人,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申請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要求綠卡申請人至少要有碩士學位(或等同學歷)或是在科學、藝術、或商業的領域中擁有卓越的能力 (比EB1a傑出人才綠卡的標準低) ,並且他們的工作必須要能夠明顯的使美國受益。

其它替代方案則為較常見的工作綠卡類型,像是一般的 EB2 簽證(高等學位綠卡)EB3綠卡(專業人士 / 技術工 / 其它無技術性工)。這類型的 工作移民綠卡 通常都會要求要有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贊助發起綠卡的申請和美國勞工局批准的 PERM勞工證書。

如果您有EB1c綠卡 (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綠卡) 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EB1c綠卡是否為最適合客戶(或客戶受益人)專業背景的移民簽證類別。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EB1c綠卡申請案例並且會對EB1c綠卡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EB1c工作綠卡的美國雇主或是個人申請人都是強烈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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