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 簽證是給跨國企業把其海外辦公室的主管或經理轉調到美國辦公室工作的工作移民綠卡。EB1c 綠卡的申請中,該綠卡工作者必須曾經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為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分公司)或其相關商業實體(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已經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該綠卡工作者在進入美國之後應須繼續為同一個雇主以經理或主管的身份工作。
依據 INA §203(b)(1)(C), 8 USC §1153(b)(1)(C),EB1c綠卡是屬於第一優先工作移民簽證下的一個子類別且為少數不需要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的工作移民簽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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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合格的EB1c綠卡工作者必須證明他們曾經在海外(美國境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為贊助為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分公司)或它的相關商業實體(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一年在海外工作的經驗是可以由不同時段相的工作經驗相加起來的。
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不在美國境內(也就是人還在海外)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一位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在微軟的台灣辦公室工作的主管,現在要通過在2021年1月15日提交的EB1c綠卡申請轉調到微軟在美國的辦公室中工作。從上述的例子所示,該綠卡工作者是滿足“3年中有1年在海外工作”的要求的,因為他在台灣的微軟辦公室(即海外分公司)擔任過主管超過1年的時間(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5日),並且那1年是落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2021年1月15日)。
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已經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該主管或經理以非移民簽證(也就是拿著暫時性的工作簽證)入境美國為其美國雇主(該美國雇主為贊助其非移民簽證和其EB1c綠卡申請的雇主)工作的日期的前3年之內。換而言之,一名在美國已經待超過3年的主管或經理還是有機會可以做EB1c綠卡的申請,若是他們入境美國(為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前,在海外也以主管或經理的身份幫其雇主工作過至少1年的時間。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一位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在微軟的台灣辦公室工作的主管,在2021年1月15日以L1a簽證(暫時工作簽證)入境美國到微軟總部工作。在美國微軟總部工作5年後,微軟現在贊助這名主管申請EB1c綠卡。
從上述的例子所示,該綠卡工作者是滿足“3年中有1年在海外工作”的要求的,因為他在台灣的微軟辦公室(即海外分公司)擔任過主管超過1年的時間(2020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5日),並且那1年是落在他入境美國(為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日期的前3年內(2021年1月15日)。在這種情況下,該名綠卡工作者在美國已經待超過3年這個件事情並不影響他們EB1c綠卡的申請資格,因為這裡的1年海外工作經驗只需要落在他們入境美國為美國雇主工作的日期之前3年內(也就是入境美國前的3年內曾經在海外為美國雇主工作至少1年以上)。
若是該主管或經理以非移民簽證(暫時性工作簽證)入境美國為美國雇主工作後,出現跳槽到別家公司上班超過2年的情況或是入境美國後有超過2年以上是沒有合法工作許可的時間,則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會變成要落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日期前的3年內(而不是原本以非移民簽證入境美國日期的前3年內)。
換而言之,若是該主管或經理以非移民簽證(拿著暫時性工作簽證)入境美國為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雇主工作,但是之後條跳槽到一家與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沒有關係的公司上班超過2年的時間或是失去在美國合法工作的許可超過2年的時間話,則他們在海外的1年工作經驗必須是要落在他們EB1c綠卡申請提交日期前的3年內,而不是落在他們入境美國日期的前3年內。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一位從2020年1月1日開始在微軟的台灣辦公室工作的主管,在2021年1月15日以L1a簽證(暫時工作簽證)入境美國到微軟總部工作,但是在2022年5月15日跳槽到特斯拉上班。在特斯拉上班3年後,該主管又在2025年5月15日跳槽回美國微軟總部工作,而且美國微軟想要在2026年的7月1日幫該主管申請EB1c綠卡,然而該名主管已經不具有EB1c綠卡申請得資格了除非他離開美國再到微軟海外的辦公室重新工作至少1年的時間以上。
從上述的例子所示,該綠卡工作者未能滿足“3年中有1年在海外工作”的要求,因為該主管入境美國後由於後來跳槽特斯拉3年的時間所以有超過2年的時間(2022年5月15日到2025年5月15日)沒有替美國微軟(也就是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這個情況導致了“3年中有1年在海外工作”這個要求中的1年海工作經驗變回要落在他提交EB1c綠卡申請日期(2026年7月1日)的前3年內而不是他入境美國為微軟工作的日期(2021年1月15日)的前3年內。
EB1c綠卡工作者申請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INA §203(b)(1)(C), 8 USC §1153(b)(1)(C).
在EB1c綠卡申請中的主管必須具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 指導組織或組織部門的管理
- 制定目標和政策
- 做決定時的裁決權為自由的且低受限的
- 來自高階主管、董事會或股東的監督或指導只限於大方向性質的
EB1c綠卡申請中主管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j)(2).
在EB1c綠卡申請中的經理必須具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 管理組織、組織部門、或組織分部
- 監督和控制其他主管(或監督)階級的員工或專業工作人員的工作
- 有權對其下屬做出聘用、解僱、或做其它相關的人事行為推薦(像是授權休假、晉升職位)
- 該經理對其擁有權限的部門的職能或日常活動有著自由的裁決權的
EB1c綠卡申請中經理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j)(2).
在EB1c綠卡申請中的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是沒有任何下屬可以監督和指導的經理或者為一名管理企業中重要核心部門的經理。EB1c綠卡申請中的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必須具有以下職責和責任:
- 管理組織、組織部門、或組織分部
- 管理組織、組織部門、或組織分部之中重要核心的功能(職能)
- 在組織內的層級(或是在其職能部門中)是屬於高階的職位
- 該經理對其擁有權限的部門的職能或日常活動有著自由的裁決權的
EB1c綠卡申請中職能經理(功能部經理)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j)(2).
在EB1c綠卡申請中有兩個雇主必須符合申請資格的條件:(1)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以及 (2) 該經理或主管在海外的雇主(也就是1年海外工作經驗中的雇主)。以下文章會簡易的介紹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和海外的雇主需要滿足何種條件才能符合EB1c綠卡申請的標準要求。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家在美國已經做了1年以上生意的跨國公司,並且在除了美國以外的另一個國家中也有著業務上的發展(也就是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個在美國和至少1個以上的其他國家中做過生意的企業)。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在美國已經商(在美國境內做生意)長達1年以上的時間。EB1c綠卡申請中的“經商/做生意(doing business)”指得是該公司提供定期、系統性、和持續性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行為是活躍的。空殼公司或是僅存在代理人或是辦公室是不足以滿足在美“經商”的要求。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可以被視為是在美國“經商/做生意”即時該生意只是跟其關係企業或子公司之間的生意往來,例如:美國雇主在美國經商的收入全部來自於它海外的一個子公司(也就是收入不是來自於販賣商品給毫無關聯的第三方客戶)還是可以符合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雇主資格。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只有一個僱員的情況是可以被允許的,因為法規中並沒有特定的要求美國雇主公司的規模。不過,這樣的情況是會受到高度的審查的,因此新公司或規模較小的公司必須要有強而有力的證據來證明該公司確實有能力可以支持一名主管或經理階級的雇員,且該僱員只能做主管或經理身份的相關工作。
該綠卡工作者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工作過超過1年以上的雇主必須要與贊助其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分公司)為同一間公司或為其相關商業實體(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和該經理或主管在海外的雇主之間必須有著滿足EB1c綠卡申請資格的關係。合格的關係可以是 (1) 美國公司和海外公司為同一家公司、(2) 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3) 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子公司、以及 (4) 美國公司是海外公司的關係企業。
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和海外雇主之間的合格關係並沒有被要求一定存在多久的時間,但是美國雇主必須要至少要在美國經營過1年以上的時間。兩個雇主之間的關係必須一直保持到EB1c綠卡獲得批准並且被簽發之後。
例如:若是一間海外公司收購了一間美國公司(該公司在美國已經營了1年以上),則該美國公司可以在被收購之後馬上贊助海外公司的主管或經理EB1c綠卡的申請(這是基於海外公司和被收購的美國公司之間有著合格的關係)。
EB1c綠卡申請中雇主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INA §203(b)(1)(C), 8 USC §1153(b)(1)(C).
EB1c綠卡申請中的“子公司”指的是一個被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的法人(法律個體):
(1) 超過該法人的一半並且能夠控制該法人
(2) 該法人的一半並且能夠控制該法人
(3) 在50/50的合資企業中的一半並且對於該法人有等同的控制權和否決權
(4) 少於該法人的一半但是實際上是控制該法人的
EB1c綠卡申請中“子公司”定義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j)(2).
關係企業(Affiliate)
EB1c綠卡申請中的“關係企業”指的是一個法人(法律個體):
(1) 由同一個母公司或個人所擁有的兩家子公司之中的一家子公司
(2) 由同一群人所擁有和控制的兩個法人之中的一個法人(這群人中的每一個人都大致相同的份量或比例擁有且控制該法人)
(3) 實際上為獨立個體的法人但以相同特定的國際知名企業名字營運的公司(像是一個使用國際知名會計事務所名字營運的國際管理顧問公司或是使用該國際知名會計事務所名字營銷會計服務的公司可以被視為是關係企業)
EB1c綠卡申請中“關係企業”定義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j)(2).
EB1c 綠卡有3 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EB1c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該綠卡工作者的工作邀約為一個主管或經理的工作職位、(2) 工作邀約必須來自一個已經在美國經商至少1年以上的美國雇主,並且該美國雇主在除了美國之外還必須在至少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也就是必須為跨國公司)、 (3) 該綠卡工作者必須為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海外分公司)或其相關商業實體(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並且 (4) 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在提交EB1c綠卡申請時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
申請EB1c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申請EB1c 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EB1c 綠卡申請(I-14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
影響EB1c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EB1c綠卡I-14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相異於多數工作移民綠卡類別,EB1c綠卡I-140表單的申請環節是無法使用移民局提供的急處理的服務(premium processing)。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EB1c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綠卡申請人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EB1c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EB1c綠卡下較常見)到數年(EB1c綠卡下不常見)不等的時間,以及(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批准EB1c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需要接著等待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EB1c綠卡的優先日期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工作綠卡申請(I-140表單)的日期。對於大多數國家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EB1c綠卡申請案件的優先日期通常在提交綠卡(I-140表單)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也就是綠卡沒有排期)。對於來自於中國和印度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的EB1c綠卡排期與其它類型的工作綠卡排期相比還是短很多的。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對於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工作綠卡申請人像是中國或印度,因為太多人從那些國家申請移民了所以綠卡的額度常年被用盡導致很多人需要排隊領取他們的綠卡名額(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這些因為每年綠卡發放的額度不夠用而需要排隊等待可使用的綠卡名額的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利用配偶出生的國家來避開綠卡排期)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cross-chargeability)” 這個規則通常會在當綠卡申請人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出現嚴重不足(該國家綠卡排期很長)但配偶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卻充足(該國家綠卡沒排期或是排期較短)的情況下被使用。出生在綠卡排期較長的國家那一個方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改成使用配偶綠卡排期較短的出生國家綠卡配額(一般來說這樣可以大幅加快取得綠卡的時間)。舉一對夫妻的例子來說明,綠卡申請人出生於中國(通常綠卡排期很長)而他的配偶出生於南韓(通常沒有綠卡排期或綠卡排期很短):夫妻兩人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下皆可以使用南韓的綠卡名額(綠卡排期)來調整成為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本來該用中國綠卡排期的先生改用太太南韓的綠卡排期來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哪一個人是該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對於“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的使用沒有影響。
未成年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或者是使用他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 (該第三方國家可以不是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也不是孩子出生時父母所居留的國家) 的綠卡名額。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日本,他們的孩子是在去中國短期旅遊時生下的:這個在中國出生的孩子是可以選擇使用日本的綠卡名額(日本的綠卡排期)來領取綠卡。 大部分狀況下,衍生受益人(像是綠卡申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夠在主要綠卡申請人之前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
請注意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下,父母親是不可以使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的。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中國而孩子則是在日本出生的。在這個情況下,這裡的中國出生的父母親,是無法使用孩子日本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來等待綠卡的,也就是說這裡的中國父母親還是只能等中國的綠卡排期。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工作綠卡申請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工作綠卡申請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工作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取得其EB1c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EB1c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工作綠卡申請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EB1c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EB1c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綠卡申請人出生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之後。若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14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當EB1c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被批准後, 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配偶和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能有資格分別以E-14 或 E-15 移民簽證的身份入境美國。
EB1c綠卡是給那些在跨國企業中擔任主管或經理的人從海外辦公室調到美國辦公室工作的移民簽證。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在美國已經做了1年以上的生意,並且還有在除了美國以外的另一個國家中有業務上的發展(也就是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個在美國和至少1個以上的其他國家中做過生意的企業)。該綠卡工作者必須為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或其相關商業實體)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已經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
EB1c綠卡的申請是拿到美國永久居留權最快速的方法之一。快速的原因是由於比較少人擁有獲得EB1c 綠卡的資格而且獲得批准的人在每年發放綠卡時是被給予第一優先順位的工作者,以及EB1c 綠卡的申請是不需要跟大部分工作綠卡申請一樣必須經歷取得PERM勞工證書的漫長過程。
EB1c綠卡的申請必須要由一個美國雇主來發起贊助的。EB1c綠卡的申請是不能夠由綠卡工作者自己發起和支付其費用。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間跨國企業或該跨國企業的其它商業實體(即美國雇主的關係企業、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EB1c 綠卡是最適合給在國際企業中(也就是在2個以上的國家做生意的公司)擔任過主管或經理的人所使用的的工作移民簽證。該工作綠卡的類別重點在於該跨國經理或主管是否確實有為贊助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在海外以主管或經理人的身份工作過至少1年以上。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不在美國境內,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必須是在提交EB1c綠卡的申請日期前的3年之內。若是該跨國經理或主管已經人在美國境內為贊助該EB1c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工作的話,則這1年的海外工作經驗通常必須落在入境美國日期前的3年之內。
通常,持有 L1A簽證 (也就是給跨國企業的主管或經理所使用的暫時性工作簽證)的人很適合申請EB1c 綠卡因為其簽證中的要求極為相近。
對於能夠滿足EB1c綠卡資格的人來說,該跨國經理或主管也很有可能具有能夠滿足申請限制較少的EB1a綠卡的傑出能力。 EB1a綠卡(傑出人才綠卡) 的申請是可以由綠卡申請人自己贊助的(也就是可以自己發起綠卡的申請和支付其費用)而且只需證明他們入境美國後會繼續在同一個專業領域中工作即可(連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都不需要為申請EB1a綠卡最特殊的地方)。
對於還尚未達到 EB1c 綠卡申請資格的人,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申請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要求綠卡申請人至少要有碩士學位(或等同學歷)或是在科學、藝術、或商業的領域中擁有卓越的能力 (比EB1a傑出人才綠卡的標準低) ,並且他們的工作必須要能夠明顯的使美國受益。
其它替代方案則為較常見的工作綠卡類型,像是一般的 EB2 簽證(高等學位綠卡) 和 EB3綠卡(專業人士 / 技術工 / 其它無技術性工)。這類型的 工作移民綠卡 通常都會要求要有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贊助發起綠卡的申請和美國勞工局批准的 PERM勞工證書。
如果您有EB1c綠卡 (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綠卡) 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EB1c綠卡是否為最適合客戶(或客戶受益人)專業背景的移民簽證類別。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EB1c綠卡申請案例並且會對EB1c綠卡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EB1c工作綠卡的美國雇主或是個人申請人都是強烈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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