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ylie huang law immigration law banner final

EB1b 簽證是給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公認為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的工作移民綠卡。該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必須在其學術領域中擁有至少3年以上的教學或研究經驗,並且從符合資格的美國雇主那邊得到工作邀約(job offer)必須是終身制的教學職位(tenure or tenure-track teaching position)或是屬於永久固定性的研究員職位(permanent researcher position)。 依據 INA §203(b)(1)(B), 8 USC §1153(b)(1)(B),EB1b綠卡是屬於第一優先工作移民簽證下的一個子類別且為少數不需要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的工作移民簽證類型。

目錄

合格的EB1b綠卡工作者必須證明:(1) 他們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公認為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2) 他們在其學術領域中至少有3年以上的教學或研究經驗、和 (3) 贊助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所提出的工作邀約是為一個具有終身制的教學職位(tenure or tenure-track teaching position)或一個具永久固定性的研究員職位(permanent researcher position)。贊助該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只能為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在學術領域中享譽盛名的私人企業(該企業雇用的全職研究人員必須要有3位以上)。

EB1b綠卡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EB1b綠卡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INA §203(b)(1)(B), 8 USC §1153(b)(1)(B).

EB1b綠卡是設計給那些能夠通過自己在國際上的知名度,來證明自己在在其學術領域中確實為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所使用的工作移民簽證。

有就是說,EB1b綠卡是保留給那群在其學術領域中最為成功的教授或研究人員。由於能夠符合EB1b綠卡資格的人比較少,因此EB1b綠卡的排期一般來說比較不會出現問題而這個現象也使得EB1b綠卡的申請成為取得在美工作綠卡的最快速方式之一。

EB1b綠卡申請中的教學職位必須是屬於終身制(tenure or tenure-track)的職位。

EB1b綠卡申請中的研究員職位必須是具永久固定性(permanent)的職位。具有永久固定性的職位(permanent job position)指得是其工作下的僱傭關係是無期限的並且是有持續性的(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被解僱)。證明該綠卡申請人的工作為永久固定性的職位可以通過(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方式:證據顯示工作沒有預定的結束日期,或雇主能夠證明他們會繼續尋求資金的投入且資金會繼續被投入這個預期是合理的(像是過去為了延長該研究項目曾經不斷地再投入資金進去)。

EB1b 綠卡有3 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EB1b 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該綠卡工作者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公認為是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2) 該綠卡工作者在其學術領域中有至少3年以上的教學或研究經驗,以及 (3) 該綠卡工作者從贊助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那邊得到的工作邀約是為一個具有終身制的教學職位(tenure or tenure-track teaching position)或一個具永久固定性的研究員職位(permanent researcher position)。贊助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所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一個在該專業領域中享有盛譽的私人企業(該私人企業必須擁有至少3名全職的研究人員)。

該教授或研究員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公認為是傑出的事實,必須要通過滿足6項標準中的2項標準來證明,而該標準源自於 8 CFR §204.5(i)(3)(i).

EB1B OUTSTANDING PROFESSORS & RESEARCHERS EB1B 傑出傑出教授&研究員綠卡 eng

申請EB1b 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A) 該工作綠卡申請人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公認為傑出的教授或研究員這個事實,應須通過至少滿足以下6項標準中的2項標準來證明:

*若是上述6項標準不適用,則可提供其它可相比的證據。

               

(B) 該綠卡工作者在其學術領域中有至少3年以上的教學或研究經驗。

               

(C) 工作邀約是為一個有終身制的教學職位(tenure or tenure-track teaching position)或一個具永久固定性的研究員職位(permanent researcher position):

EB1b綠卡證據要求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5(i)(3)(i).

申請EB1b 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EB1b 綠卡申請(I-14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

影響EB1b 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EB1b綠卡I-14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不過,在申請EB1b綠卡I-140表單這個環節是可以選擇加急處理的服務(I-907表單)。加急處理是一項美國移民局提供的選擇性服務:美國移民局保證會在15日內(歷日而非工作日)給加急處理的EB1b綠卡申請案件一個回覆。若美國移民局對加急處理的綠卡申請案例發出“案件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或是“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時,新的15曆日會在美國移民局收到EB1b綠卡申請方的回覆後重新開始計算。若是美國移民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出回應,加急處理的服務費用會退還給申請者並且美國移民局會繼續加急處理該EB1b綠卡申請案件。請注意,美國移民局給出的回覆可包含批准通知、拒絕通知、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或是展開對詐欺或不實陳述的綠卡申請案件做調查。

目前加急處理EB1b綠卡申請案件的服務費用為$2500美元。加急處理的服務可以在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綠卡申請案件時一起請求,或者可以在綠卡申請案件還未收到最後決定前升級成加急處理。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EB1b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綠卡申請人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EB1b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EB1b綠卡下較常見)到數年(EB1b綠卡下不常見)不等的時間,以及(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批准EB1b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需要接著等待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EB1b綠卡的優先日期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工作綠卡申請(I-140表單)的日期。對於大多數國家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EB1b綠卡申請案件的優先日期通常在提交綠卡(I-140表單)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也就是綠卡沒有排期)。對於來自於中國和印度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的EB1b綠卡排期與其它類型的工作綠卡排期相比還是短很多的。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對於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工作綠卡申請人像是中國或印度,因為太多人從那些國家申請移民了所以綠卡的額度常年被用盡導致很多人需要排隊領取他們的綠卡名額(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這些因為每年綠卡發放的額度不夠用而需要排隊等待可使用的綠卡名額的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EMPLOYMENT-BASED VISA BULLETIN EXAMPLE (工作綠卡排期表) eng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利用配偶出生的國家來避開綠卡排期)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cross-chargeability)” 這個規則通常會在當綠卡申請人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出現嚴重不足(該國家綠卡排期很長)但配偶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卻充足(該國家綠卡沒排期或是排期較短)的情況下被使用。出生在綠卡排期較長的國家那一個方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改成使用配偶綠卡排期較短的出生國家綠卡配額(一般來說這樣可以大幅加快取得綠卡的時間)。舉一對夫妻的例子來說明,綠卡申請人出生於中國(通常綠卡排期很長)而他的配偶出生於南韓(通常沒有綠卡排期或綠卡排期很短):夫妻兩人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下皆可以使用南韓的綠卡名額(綠卡排期)來調整成為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本來該用中國綠卡排期的先生改用太太南韓的綠卡排期來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哪一個人是該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對於“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的使用沒有影響。

未成年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或者是使用他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 (該第三方國家可以不是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也不是孩子出生時父母所居留的國家) 的綠卡名額。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日本,他們的孩子是在去中國短期旅遊時生下的:這個在中國出生的孩子是可以選擇使用日本的綠卡名額(日本的綠卡排期)來領取綠卡。 大部分狀況下,衍生受益人(像是綠卡申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夠在主要綠卡申請人之前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 

請注意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下,父母親是不可以使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的。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中國而孩子則是在日本出生的。在這個情況下,這裡的中國出生的父母親,是無法使用孩子日本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來等待綠卡的,也就是說這裡的中國父母親還是只能等中國的綠卡排期。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工作綠卡申請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工作綠卡申請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工作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取得其EB1b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EB1b 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工作綠卡申請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EB1b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EB1b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綠卡申請人出生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之後。若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14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當EB1b 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被批准後, 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配偶和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能有資格分別以E-14 或 E-15 移民簽證的身份入境美國。

EB1b綠卡是給那些在其學術領域中被國際公認為有突出成就的教授和研究人員在美國能夠合法的工作和居住的移民簽證。EB1b綠卡申請中的教授或研究員必須至少在該學術領域中有3年的教學或研究經驗,並且所獲得的工作邀約必須是為具有終身制的教學職位(tenured or tenure-tracked teaching position)或是具有永久固定性的研究員職位(permanent researcher position)。該工作邀約必須來自於合格的美國雇主:贊助該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只能為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在學術領域中享譽盛名的私人企業(該企業雇用的全職研究人員必須要有3位以上)。

​​EB1b 綠卡的申請是拿到美國永久居留權最快速的方法之一。快速的原因是由於比較少人擁有獲得EB1b 綠卡的資格而且獲得批准的人在每年發放綠卡時是被給予第一優先順位的工作者,以及EB1b 綠卡的申請是不需要跟大部分工作綠卡申請一樣必須經歷取得PERM勞工證書的漫長過程。

EB1b綠卡的申請必須要由一個美國雇主來發起贊助的。EB1b綠卡的申請是不能夠由綠卡工作者自己發起和支付其費用。贊助EB1b綠卡申請的美國雇主必須是一所大學、高等教育機構、或一個在該專業領域中享有盛譽的私人企業(該私人企業必須擁有至少3名全職研究人員)。例如:一個私人公司中的研究部門在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學術領域中很有聲望,並且有3名全職研究人員(不包括該工作綠卡申請人)在該部門中工作。 

對於能夠滿足EB1b綠卡資格的人來說,該工作綠卡申請人也很有可能具有能夠滿足申請限制較少的EB1a綠卡的傑出能力。 EB1a綠卡(傑出人才綠卡) 的申請是可以由綠卡申請人自己贊助的(也就是可以自己發起綠卡的申請和支付其費用)而且只需證明他們入境美國後會繼續在同一個專業領域中工作即可(連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都不需要為申請EB1a綠卡最特殊的地方)。在特定狀況下,同時申請EB1a綠卡和EB1b綠卡可為有益的。

對於還尚未達到 EB1b 綠卡申請資格的人,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申請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要求綠卡申請人至少要有碩士學位(或等同學歷)或是在科學、藝術、或商業的領域中擁有卓越的能力(比 EB1a綠卡(傑出人才綠卡)的標準低),並且他們的工作必須要能夠明顯的使美國受益。 

其它替代方案則為較常見的工作綠卡類型,像是一般的 EB2 簽證(高等學位綠卡)EB3綠卡(專業人士 / 技術工 / 其它無技術性工)。這類型的 工作綠卡 通常都會要求要有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贊助發起綠卡的申請和美國勞工局批准的 PERM勞工證書。

如果您有EB1b綠卡 (傑出教授和研究員綠卡) 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EB1b綠卡是否為最適合客戶專業背景的移民簽證類別。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出一個令人信服的EB1b綠卡申請案例並且會對EB1b綠卡的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工作綠卡的申請因爲它的移民過程和簽證要求有其複雜性,所以一般常規下都是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要申請EB1b工作綠卡的美國雇主或是個人申請人都是強烈建議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

雇用我們的流程是什麼?

相關文章

預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