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 簽證是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中擁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知名度和認可的傑出人才移民綠卡。依據 INA § 203(b)(l)(A), 8 U.S.C. § l 153(b)(l)(A),EB1a綠卡是屬於第一優先工作移民簽證下的一個子類別。EB1a綠卡這個子類別因為不需要特定的美國雇主和PERM勞工證書所以可以說是少數真正允許本人可以自己贊助自身綠卡的移民簽證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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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合格的EB1a綠卡工作者必須證明:(1) 他們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中擁有傑出的才能,(2) 他們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中持續保持著國家級或國際級的知名度和盛譽,(3) 他們入境美國之後會繼續在同一個專業領域中工作,以及 (4) 批准他們的EB1a工作綠卡會使美國受益。
EB1a綠卡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INA § 203(b)(l)(A), 8 U.S.C. § l 153(b)(l)(A).
根據立法者給予“傑出能力”這個定義背後的意圖可得知EB1a綠卡是設計給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中的一小群頂尖人才使用的移民簽證。
也可以說,EB1a綠卡是保留給並只限予那群在自身專業領域中最成功的人。由於能夠符合EB1a綠卡資格的人比較少,因此EB1a綠卡的排期一般來說比較不會出現問題而這個現象也使得EB1a綠卡的申請成為取得在美工作綠卡的最快速方式之一。
EB1a 綠卡有2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EB1a 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該綠卡工作者的傑出能力是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盛譽的,以及 (2) 該綠卡工作者入境美國後會繼續在同一個專業領域(用來申請EB1a 綠卡的專業領域)中工作。
該綠卡工作者的傑出能力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盛譽這個條件,可以通過兩種方式來證明 (1) 該綠卡工作者曾經榮獲一項國際級知名大獎,或者是 (2) 該綠卡工作者能夠滿足 8 C.F.R. § 204.5(h)(3) 內10項標準中的3項標準(至少3項標準)。
申請EB1a 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A) 該綠卡工作者入境美國後會 繼續在同一個專業領域中工作 (該專業領域為用來申請EB1a綠卡的專業領域)
和
(B) 該綠卡工作者榮獲過 一次國際級的重大獎項 (例如:奧斯卡、諾貝爾、普立茲獎、奧林匹克獎牌)
或
(C)該綠卡工作者至少滿足以下10項標準中的3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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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綠卡工作者因為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中展現出傑出的能力而獲得過國家級或國際級的獎項(該類型獎項的知名度標準比國際級知名大獎稍低一點)
- 該綠卡工作者為特定專業協會的會員(該專業協會的入會資格必須包含成員在其專業領域中有突出的成就這個條件並且入會時須是由其專業領域中國家級或國際級的專家來判斷審核的)
- 有關該綠卡工作者的訊息在專業期刊、重要行業出版物、或其它主流媒體出版品(例如:全國性報紙、雜誌)中有被報導過
- 該綠卡工作者曾擔任過其他人作品的評審(可以是獨自一人或是在小組中擔任評審)
- 該綠卡工作者對於自己的專業領域做出過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創性貢獻(科學、學術、藝術、體育、或商業方面的貢獻)
- 該綠卡工作者的學術文章在專業期刊、重要行業出版物、或其它主流媒體出版品(例如:全國性報紙、雜誌)中發表過
- 該綠卡工作者的作品曾經在藝術展覽中展出過
- 該綠卡工作者曾經在重要知名卓越(distinguished )的組織或機構中擔任過領導或關鍵性的角色
- 有過成功的商業藝術表演 (例如:高票房收入、高銷售紀錄)
- 該綠卡工作者的薪資或報酬比同領域中其他工作者相對來說要高
*若是上述10項標準不適用則可提供其它可相比的證據
小結: 申請EB1a綠卡的外籍人士必須滿足(A)和(B)條件或是(A)和(C)條件。EB1a綠卡工作者需要證明他們在取得EB1a綠卡後會在申請的專業領域中繼續工作,並且需要證明他們至少榮獲過一項國際級知名大獎或是他們能夠至少滿足 8 C.F.R. § 204.5(h)(3)內10項標準中的3項標準(若是標準不適用則可使用能相比的證據)來顯示自己確實擁有傑出的才能。
EB1a綠卡證據要求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 204.5(h)(3).
申請EB1a 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EB1a 綠卡申請(I-14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
影響EB1a 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國家簽證中心(NVC)、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EB1a綠卡I-14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6到12個月的時間。不過,在申請EB1a綠卡I-140表單這個環節是可以選擇加急處理的服務(I-907表單)。加急處理是一項美國移民局提供的選擇性服務:美國移民局保證會在15日內(歷日而非工作日)給加急處理的EB1a綠卡申請案件一個回覆。若美國移民局對加急處理的綠卡申請案例發出“案件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或是“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時,新的15曆日會在美國移民局收到EB1a綠卡申請方的回覆後重新開始計算。若是美國移民局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給出回應,加急處理的服務費用會退還給申請者並且美國移民局會繼續加急處理該EB1a綠卡申請案件。請注意,美國移民局給出的回覆可包含批准通知、拒絕通知、拒絕意向的通知(NOID)、補充證據的要求(RFE)、或是展開對詐欺或不實陳述的綠卡申請案件做調查。
目前加急處理EB1a綠卡申請案件的服務費用為$2500美元。加急處理的服務可以在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綠卡申請案件時一起請求,或者可以在綠卡申請案件還未收到最後決定前升級成加急處理。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EB1a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綠卡申請人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EB1a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EB1a綠卡下較常見)到數年(EB1a綠卡下不常見)不等的時間,以及(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
美國移民局批准EB1a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需要接著等待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EB1a綠卡的優先日期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工作綠卡申請(I-140表單)的日期。對於大多數國家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EB1a綠卡申請案件的優先日期通常在提交綠卡(I-140表單)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也就是綠卡沒有排期)。對於來自於中國和印度的外籍工作者來說,他們的EB1a綠卡排期與其它類型的工作綠卡排期相比還是短很多的。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對於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工作綠卡申請人像是中國或印度,因為太多人從那些國家申請移民了所以綠卡的額度常年被用盡導致很多人需要排隊領取他們的綠卡名額(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這些因為每年綠卡發放的額度不夠用而需要排隊等待可使用的綠卡名額的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利用配偶出生的國家來避開綠卡排期)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cross-chargeability)” 這個規則通常會在當綠卡申請人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出現嚴重不足(該國家綠卡排期很長)但配偶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卻充足(該國家綠卡沒排期或是排期較短)的情況下被使用。出生在綠卡排期較長的國家那一個方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改成使用配偶綠卡排期較短的出生國家綠卡配額(一般來說這樣可以大幅加快取得綠卡的時間)。舉一對夫妻的例子來說明,綠卡申請人出生於中國(通常綠卡排期很長)而他的配偶出生於南韓(通常沒有綠卡排期或綠卡排期很短):夫妻兩人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下皆可以使用南韓的綠卡名額(綠卡排期)來調整成為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本來該用中國綠卡排期的先生改用太太南韓的綠卡排期來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哪一個人是該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對於“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的使用沒有影響。
未成年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或者是使用他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 (該第三方國家可以不是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也不是孩子出生時父母所居留的國家) 的綠卡名額。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日本,他們的孩子是在去中國短期旅遊時生下的:這個在中國出生的孩子是可以選擇使用日本的綠卡名額(日本的綠卡排期)來領取綠卡。 大部分狀況下,衍生受益人(像是綠卡申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夠在主要綠卡申請人之前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
請注意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下,父母親是不可以使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的。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中國而孩子則是在日本出生的。在這個情況下,這裡的中國出生的父母親,是無法使用孩子日本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來等待綠卡的,也就是說這裡的中國父母親還是只能等中國的綠卡排期。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工作綠卡申請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工作綠卡申請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工作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取得其EB1a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EB1a 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工作綠卡申請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EB1a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工作綠卡申請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EB1a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綠卡申請人出生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之後。若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14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當EB1a 綠卡的申請(I-140表單)被批准後, 該工作綠卡申請人的配偶和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能有資格分別以E-14 或 E-15 移民簽證的身份入境美國。
EB1a綠卡是給那些在其專業領域中(限於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盛譽的傑出人才在美國能夠合法的工作和居住的移民簽證。
EB1a 綠卡很快
EB1a 綠卡的申請是拿到美國永久居留權最快速的方法之一。快速的原因是由於比較少人擁有獲得EB1a 綠卡的資格而且獲得批准的人在每年發放綠卡時是被給予第一優先順位的工作者。
EB1a 綠卡的申請特殊在該綠卡類別是不需要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來贊助該綠卡,也不用跟大部分工作綠卡一樣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取得批准的PERM勞工證書。EB1a 綠卡是少數真正允許綠卡申請人在沒有美國雇主的情況下可以自己贊助發起自身工作綠卡申請的移民簽證類別。
EB1a 綠卡要求綠卡申請人證明他們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界中的傑出能力享有國家級或國際級的盛譽並且他們在拿到該工作綠卡後會繼續在自己的專業領域中持續工作。該EB1a 綠卡申請人的傑出能力可以通過擁有一項國際級知名大獎或是至少滿足C.F.R. § 204.5(h)(3) 內 10項標準中的3項標準 (像是演唱會票有高額的銷售量、撰寫的學術性文章被發表在受推崇的專業期刊中)來證明。
對於還尚未達到 EB1a 綠卡申請資格的人,最接近的替代方案是申請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EB2 NIW國家利益豁免綠卡 要求綠卡申請人至少要有碩士學位(或等同學歷)或是在科學、藝術、或商業的領域中擁有卓越的能力 (比EB1a傑出人才綠卡的標準低) ,並且他們的工作必須要能夠明顯的使美國受益。
其它替代方案則為較常見的工作綠卡類型,像是一般的 EB2 簽證(高等學位綠卡) 和 EB3綠卡(專業人士 / 技術工 / 其它無技術性工)。這類型的 工作移民綠卡 通常都會要求要有一個特定的美國雇主贊助發起綠卡的申請和美國勞工局批准的 PERM勞工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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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備提交的表格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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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案件最終結果出來後即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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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行諮詢(通常是電話諮詢或是Zoom視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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