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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是給美國公民的外籍手足(兄弟姐妹)使用的移民簽證。美國公民必須要至少21歲,才能幫助(贊助)他們親生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或領養的兄弟姐妹申請第四優先(F4)類別的依親綠卡。該F4美國公民手足(兄弟姐妹)自己的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可以用衍生受益人的身份,被包含在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的申請中(也就是美國公民兄弟姐妹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可以一起取得該依親綠卡)。 

目錄

第四優先類別(F4)依親綠卡的申請中,美國公民合格的外籍手足必須 (1) 為該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必須至少有1個共同的父親或母親),以及 (2) 美國公民必須至少年滿21歲。該F4美國公民的手足(兄弟姐妹),自己的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可以用衍生受益人的身份,被包含在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的申請中,也就是F4美國公民手足(兄弟姐妹)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可以一起取得該依親綠卡。 

美國公民和其外籍手足(兄弟姐妹)之間必須有至少1個共同的父親或母親。美國公民和其外籍手足(兄弟姐妹)之間的家人關係,可以通過親生父母、領養、繼父母、或同父異母的關係取得。若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領養而形成的,則領養的時間點必須是在美國公民或是外籍手足(兄弟姐妹)年滿16歲之前,亦即在被領養的孩子年滿16歲之前。若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繼父母而形成的,則該婚姻必須發生在美國公民或是外籍手足(兄弟姐妹)年滿18歲之前。

依親綠卡申請中合格的外籍人士(兄弟姐妹)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2(g).

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的申請有4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第四優先依親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贊助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申請的人必須是一名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2) 美國公民和其贊助的外籍手足(兄弟姐妹)之間必須要有合格且真實的家人關係、(3) 被贊助的外籍人士不可以成為公共負擔(通常美國公民的收入必須至少達到聯邦貧困綫的125%),以及 (4) 被贊助的外籍人士能夠入境美國。

SIBLINGS (BROTHERS & SISTERS) 手足(兄弟姐妹) eng

申請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

以下為申請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的簡易(非涵蓋所有的)清單。申請第一優先或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贊助該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申請的人為一名年滿21歲的美國公民

  • 2張美國公民的護照照片

  • 美國護照(有效且未過期)

  • 出生證明

  •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歸化證書(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或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來自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的FS-240表單)  

  • 美國領事官所驗證的美國公民身份(與有效的美國護照)

  • 可以顯示合法姓名變更的文件,例如:姓名變更的法院判決、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領養判決書
U.S. CITIZEN SPONSOR 贊助人是美國公民 eng

美國公民和其手足(兄弟姐妹)之間存有家人關係

  • 每個外籍人士應須各自提供2張護照照片

  • 美國公民和其手足(兄弟姐妹)各自的出生證明(應須包含雙親的名字)

若是該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領養而形成的,則必須提供以下額外的文件:

  • 經認證的領養證明書(應須包含養父母的名字、領養日期、和領養地點),且該領養必須發生美國公民年滿16歲之前

若是該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繼父母而形成的,則必須提供以下額外的文件:

  • 繼父親(或繼母親)與其共同親生的母親(或親生的父親)之間的結婚證書,且該婚姻必須發生在美國公民年滿18歲之前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繼父(或繼母)和共同的親生母親(或親生父親),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為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若是該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同父異母(擁有共同的親生父親但不同的親生母親)而形成的,則必須提供以下額外的文件:

  • 共同親生父親和各個母親之間的結婚證書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的父母親,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為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FAMILY RELATIONSHIP 親屬關係 eng

該外籍人士在美國不會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

  • 經濟擔保的宣誓書(I-864表單)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收入至少達到聯邦貧困綫125%的文件,例如:最新的納稅表單、銀行對帳單
NOT BECOME PUBLIC CHARGE 不會成為美國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eng

該外籍人士能夠入境(admissible)美國

  • 護照(有效日期必須比擬議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再長至少6個月)

  • 2張護照照片 

  • 無犯罪記錄證明(應須包含居住的國家和16歲之後居住過至少6個月的所有其它國家)

  • 密封的體檢報告

若是該外籍人士要提交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申請,則必須額外提供文件顯示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

  • 護照頁面(應須包含個人資訊的頁面、相關美國簽證、入境印章、提前離境許可相關印章)

  • 入境/出境紀錄(I-94表單)

  • 可以顯示該外籍人士的有效非移民簽證身份的文件,例如:I-20表單、I-797表單。

  • I-864表單(INA中213A條下的經濟擔保證書)或I-864EZ表單(INA中213A條下的經濟擔保證書)*擔保人必須至少18歲才能簽署

  • 顯示該外籍人士財務狀況或財務上被支持的文件,例如:過去3年的W-2表單、過去工作的證明信件

  • 體檢報告和疫苗接種紀錄(I-693表單)

  • 依親綠卡的申請(應須包含I-130表單和其要求的文件)若是要同時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一起提交 

  • 依親綠卡的批准通知信(I-797表單)若是沒有要和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一起提交

依親綠卡(兄弟姐妹)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2(g)(2).

ADMISSIBLE TO ENTER USA 有資格入境美國eng

申請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申請(I-13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受益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  

影響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國家簽證中心(NVC)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I-13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21到172.5個月的時間(也就是1年到14年的時間),而且該第四優先(F4)類別的依親綠卡是無法使用美國移民局所提供的加急服務的。美國移民局給的當前估略審核時間可以在 這邊查詢。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的申請後,該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必須等到他們優先日期生效的時候(輪到他們的綠卡排期),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的優先日期,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申請(I-130表單)的日期。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依親綠卡受益人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該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到數年不等的時間,以及 (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 

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的申請中,優先日期粗略估計要等待大約15年的時間才回生效,也就是綠卡排期大約為15年的時間(墨西哥出生的要大約22年)。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依親綠卡受益人,綠卡排期會比其它國家的依親綠卡受益人還要更長,例如:菲律賓、墨西哥、或印度。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由於有大量的人使用依親的方式移民美國,每年依親綠卡的發放額度都會被用盡,導致需要排隊等待綠卡名額(優先日期生效)的現象,這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需要等待綠卡名額(優先日期生效)的依親綠卡受益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FAMILY-BASED VISA BULLETIN EXAMPLE依親綠卡排期表範例 (VISA BULLETIN EXAMPLE) eng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利用配偶出生的國家來避開綠卡排期)

“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cross-chargeability)” 這個規則可以被用在第四優先(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的申請中,也就是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與其外籍配偶和撫養的未成年且未婚孩子,皆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來減少其依親綠卡排期的等待時間。“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 這個規則,通常會在當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出現嚴重不足(該國家綠卡排期很長)但配偶出生的國家綠卡配額卻充足(該國家綠卡沒排期或是排期較短)的情況下被使用。出生在綠卡排期較長的國家那一個方可以使用該“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改成使用配偶綠卡排期較短的出生國家綠卡配額(一般來說這樣可以大幅加快取得綠卡的時間)。舉一對夫妻的例子來說明,綠卡申請人出生於中國(通常綠卡排期很長)而他的配偶出生於南韓(通常沒有綠卡排期或綠卡排期很短):夫妻兩人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的規則下皆可以使用南韓的綠卡名額(綠卡排期)來調整成為綠卡持有人的身份(也就是本來該用中國綠卡排期的先生改用太太南韓的綠卡排期來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哪一個人是該綠卡的主要申請人對於“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的使用沒有影響。 

未成年子女可以使用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或者是使用他們出生時所在的國家 (該第三方國家可以不是父母任一方的出生國家也不是孩子出生時父母所居留的國家) 的綠卡名額。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日本,他們的孩子是在去中國短期旅遊時生下的:這個在中國出生的孩子是可以選擇使用日本的綠卡名額(日本的綠卡排期)來領取綠卡。 大部分狀況下,衍生受益人(像是綠卡申請人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夠在主要綠卡申請人之前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 

請注意在交叉使用出生國家綠卡配額這個規則下,父母親是不可以使用他們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的。舉例來說,父母雙方都出生於中國而孩子則是在日本出生的。在這個情況下,這裡的中國出生的父母親,是無法使用孩子日本的出生國家綠卡名額來等待綠卡的,也就是說這裡的中國父母親還是只能等中國的綠卡排期。 

美國移民局批准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的申請後,該依親綠卡受益人必須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第四優先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兄弟姐妹)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兄弟姐妹)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兄弟姐妹)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兄弟姐妹)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受益人取得其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第四優先類別依親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受益人(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依親綠卡受益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當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依親綠卡受益人所出生的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分配的綠卡名額)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之後。若該依親綠卡受益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13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依親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不過這種狀況在第四優先類別(F4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的申請中幾乎不會見到。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美國公民手足(兄弟姐妹)自己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可以用衍生受益人的身份,被包含在該美國公民手足(兄弟姐妹)的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的申請之中。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可以保護依親綠卡申請中的某些孩子,不要因為年紀超過規定的限制而失去他們依親綠卡的申請資格。依親綠卡申請中的孩子,若是在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之前(通過在美身份調整或領事處理)就年滿21歲,則會因被認定為“年齡過大(aged out)”而被取消他們依親綠卡的申請資格。 

依親綠卡申請中的主要受益人(被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贊助的人)和他們的衍生子女(被贊助人的孩子),可以選擇使用《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來計算出一個被調整過後的年齡來繼續他們依親綠卡的申請(也就是不會因為實際年齡超過法規的限制而被取消申請資格)。《兒童身份保護法》中被調整過後的年齡(“CSPA年齡”)的計算方法為:該綠卡受益人在優先日期生效時(輪到他們綠卡排期時)的年齡減掉美國移民局審核案件總共所花費的時間,會得出依親綠卡申請中使用的“被調整過後”的年齡(也就是CSPA年齡)。若是得出來的CSPA年齡小於21歲,則該依親綠卡受益人在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時(輪到他們綠卡排期時),可以繼續以“兒童”的身份進行其依親綠卡申請的下一個步驟。 

使用CSPA年齡(被調整過後的年齡)的孩子,必須在他們優先日期生效時的1年之內進行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或是通過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若是這個孩子沒有在規定的1年內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則必須要證明發生了“特殊狀況”才能被允許使用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美國公民的孩子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 並不影響美國公民的孩子(永遠不會出現超過年齡限制的問題),因為法律已經允許他們可以持續保留他們在申請依親綠卡時的身份了。例如:如果一個美國公民的孩子在申請(直屬)依親綠卡時,為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孩子,既使他們後來年滿21歲了,還是可以繼續以“未滿21歲的孩子”這個身份繼續他們依親綠卡的申請。不過,若是該美國公民的孩子,在拿到他們(直屬)依親綠卡之前就結婚了,則他們 直系親屬類型(immediate relatives) 的依親綠卡會被降級成為第三優先類別(family preference)的依親綠卡 (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美國公民家庭成員的CSPA孩子

《兒童身份保護法》主要是影響 第三優先類別(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和第四優先類別(F-4 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依親綠卡中主要受益人的孩子(即被贊助的家庭成員衍生的子女)。幾一個例子來說明:一個美國公民贊助他已婚的女兒申請第三優先類別的依親綠卡,會包含女兒衍生的丈夫和未婚且未成年的兒子:當該衍生的未婚且未成年的兒子年滿21後,除非這個兒子能夠受到《兒童身份保護法》中調整過後CSPA年齡上的保護,不然這個兒子會因為不在具有兒童的身份,而失去他在這個第三優先依親綠卡申請的資格(也就是說這個年滿21歲的兒子,變得無法從這個申請中取得依親綠卡了)。若是無法受到《兒童身份保護法》的保護,則美國公民的女兒或其丈夫(也就是孩子的父母親)需要在他們拿到自己的依親綠卡後,贊助這個兒子申請一個全新第二優先的依親綠卡 (F2B 綠卡持有人成年但未婚的子女) 。這邊的依親綠卡必須是全新的,也就是說這邊提出的新第二優先依親綠卡申請,是不能使用過去舊的第三優先依親綠卡的優先日期(等於綠卡的排期要重頭開始計算)。 

《兒童身份保護法》中CSPA年齡的計算方式

大部分狀況下,《兒童身份保護法》中CSPA年齡的計算方式為:

減掉

減掉

若是在《兒童身份保護法》下計算出來的年齡小於21歲,則該依親綠卡受益人可以繼續以“兒童”的身份,在他們優先日期生效時(輪到他們的綠卡排期時),進行下一步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申請或是通過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來轉成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相反的,若是在《兒童身份保護法》下計算出來的年齡為21歲或大於21歲,則該依親綠卡受益人是不被《兒童身份保護法》所保護,也就是該依親綠卡受益人會因為被認定為“年齡過大(aged out)”而被取消他們依親綠卡的申請資格。

使用《兒童身份保護法》計算CSPA年齡的例子:

合格的CSPA年齡

凱莉年齡為22年又11個月          

減掉(-)                                  1年           

20年又11個月        

優先日期生效的日期

凱莉媽媽依親綠卡申請的審核時間

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凱莉年齡為22年又11個月          

減掉(-)                                  1年           

20年又11個月        

優先日期生效的日期

凱莉媽媽依親綠卡申請的審核時間

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凱莉年齡為22年又11個月        

優先日期生效的日期

減掉(-)      1年           

凱莉媽媽依親綠卡申請的審核時間

20年 
又11個月        

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凱莉在上述狀況下,可以她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繼續以兒童的身份進行她依親綠卡的申請。

不合格的CSPA年齡

凱莉年齡為22年又0個月

減掉(-)                                  1年           

21年又0個月        

優先日期生效的日期

凱莉媽媽依親綠卡申請的審核時間

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凱莉年齡為22年又0個月

減掉(-)                                  1年           

21年又0個月        

優先日期生效的日期

凱莉媽媽依親綠卡申請的審核時間

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凱莉年齡為22年又0個月

優先日期生效的日期

減掉(-)      1年           

凱莉媽媽依親綠卡申請的審核時間

21年 
又0月        

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

凱莉在上述狀況下,是不可以繼續以兒童的身份進行她依親綠卡的申請(也就是因為凱莉被調整過後的CSPA年齡為21歲,所以被取消了原本依親綠卡的申請資格)。

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ION 兒童身份保護法(CSPA)eng

既使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中,美國公民的手足(兄弟姐妹)沒有與自己的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同時拿到依親綠卡,其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還是能夠由同一個依親綠卡的申請取得自己的綠卡(而且他們不用等綠卡的排期)。換而言之,美國公民的手足(F4兄弟姐妹)與其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可以根據同一個依親綠卡的申請,在不同的時間點取得自己的依親綠卡。不過,美國公民的手足(F4兄弟姐妹)與其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之間的家人關係,必須是在該第四優先(F4)依親綠卡的申請被批准前就已經存在了。 

F4美國公民手足(兄弟姐妹)的家人可以通過3種主要的方式,隨後加入他們到美國生活:

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是給美國公民的外籍親生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或領養的兄弟姐妹所使用的移民簽證。該F4美國公民手足(兄弟姐妹)自己的外籍配偶和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可以用衍生受益人的身份,被包含在該第四優先依親綠卡的申請中(也就是美國公民兄弟姐妹的配偶和撫養的孩子可以一起取得該依親綠卡)。 

美國公民必須要至少21歲,才能幫忙贊助其外籍手足(兄弟姐妹)申請該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若美國公民與其外籍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繼父母而形成的,則父母的婚姻必須發生在美國公民或是外籍手足(兄弟姐妹)年滿18歲之前。若美國公民與其外籍手足(兄弟姐妹)的關係是通過領養而形成的,則領養的時間點必須是在美國公民或是外籍手足(兄弟姐妹)年滿16歲之前,亦即在被領養的孩子年滿16歲之前。

如果您有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他們的身份是否能夠符合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的申請資格,以及他們是否還有申請其它種綠卡的選擇。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其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的申請,並且會為該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的書面申請和面談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特定的第四優先類別依親綠卡申請,因涉及複雜的簽證證據要求和移民申請過程,一般常規下都是會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狀況複雜(或不一般)的第四優先(F4)類別依親綠卡申請,都是建議一定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來協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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